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强力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应用工作要求,加快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力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新能源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单位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统筹编制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科学预测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公共充电需求,明确“十四五”期间场站布局规模、建设时序、停车和用地需求、充电容量等关键指标。一是各职责单位、市供电公司对现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底数进行调查摸排,要详细摸排布局、建设年份、使用情况,提出老旧设备拆除及换代升级计划。二是合理布局建设方案。由市供电公司牵头,编制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在充分预测需求和评估前提下,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站应加强论证。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计划做好衔接。摸底情况及布局建设方案于6月30日前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科。三是对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为及时掌握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态,市供电公司在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备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市供电公司)
(二)加快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公共区域。要进一步优化主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充电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并合理更换老旧充电桩,提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和用户充电体验。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到2025年,要建成不少于1个繁华商圈快充站,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停车位20%的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
二是居住社区。新建小区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审批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加快推动存量小区充电桩建设改造,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等相衔接,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推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市供电公司)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到2025年,分别打造不少于2个新建和不少于3个存量小区的试点社区,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支持具备安装条件的用户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三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应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错峰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高新区、市供电公司)
(三)加快乡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市科学技术局等职能部门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纳入乡镇综合督查考评范围。引导社会企业重点在乡镇机关、乡镇卫生院、商圈、车站、乡村物流基地等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至少建设1个充电基础设施“示范乡镇”和2个“示范村”。(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市供电公司)
(四)加快省、国道和高速公路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快公共道路快充站的布局和建设。加快国道、省道快充站覆盖,满足我市与周边县市间新能源汽车通行需要,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积极探索商业化新模式。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设计标准与建设管理规范,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与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已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并运营的充电站,要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和节假日旅游高峰期特点,同步改造提升充电服务能力。2025年实现在运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10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
(五)加快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接入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进运营充电桩以及在定州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和充电运营企业应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公安部门应将在定州注册的新能源车辆数量推送平台,并每月同步更新数据。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将在定州生产和注册的新能源汽车运行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做到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实时推送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
三、完善保障措施
(六)完善居住社区推进机制
具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公司不得阻挠用户建桩,不得违规收费,并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收到业主或者充电桩建设单位举报的物业公司,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强化电力需求服务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市供电公司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廊道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管理。市供电公司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提升设备运维能力与充电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市发展和改革局要结合定州实际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管理规范,细化管理措施,避免油车占用以及新能源汽车长期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适时启动相关工作,提出停车占位不充电行为认定方式,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和惩戒措施,纳入个人诚信机制,为充电车位管理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供电公司)
(九)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
(十)强化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应用
积极和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根据用户需求建设特色应用场景,辅助政府、企业决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严格落实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覆盖至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加强充电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公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科学技术局、市供电公司)
(十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无需备案,商业运营的项目纳入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后立项备案。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应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十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纳入新基建专项债券,同时积极争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基础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有关单位研究探索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管理模式和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先行先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