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定政办字〔2024〕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有效性:有效
定政办字〔2024〕42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2024年11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原赋权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确保下放规范有序、收回衔接顺畅,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事项。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在“因地制宜、基层需要、符合实际”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定州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原有《下放事项清单》不再执行。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市政府《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街道)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市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府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三、同步对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按要求纳入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对此次回收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由原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具体衔接事宜,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要求为准。
四、做好收回事项衔接准备工作。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市直执法部门,要提前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收回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开展收回事项的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事项“收回来、衔接好”。12月25日前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前同步向社会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五、提升乡镇(街道)承接能力。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司法局要切实发挥法制审核和执法协调等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此次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各相关市直行政执法要积极组织对乡镇(街道)执法队长和业务骨干的专业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附件:定州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
附件
定州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指导 部门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城管局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4 |
城市管理 |
对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城管局 |
5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6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城管局 |
7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城管局 |
8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9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文广旅局 |
10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文广旅局 |
11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文广旅局 |
12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生态环境局 |
13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14 |
水利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15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16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