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定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办字〔2023〕2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4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定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定州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
定州市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工作部署,探索定州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定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方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分层推进、以点带面、久久为功,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为关键,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破除体制机制制约,补齐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探索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
(二)主要目标
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三项改革任务取得重要进展,城乡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城乡融合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到2023年,农村承包地改革进一步深化,土地流转等规模化经营面积达到30万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机制基本健全。村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60%以上,新增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家以上,建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数达到6家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50%以上。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相关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我市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范围、面积,建成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明确入市实施主体。同时结合改革要求和定州实际,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定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到2024年,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进行集约化生产管理,土地流转增速不低于5%,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更加规范顺畅。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机制初步建立。村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70%以上,新增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实现入市方式多元化,实践探索出租、作价出资等多种入市方式。
到2025年,土地流转面积不低于33万亩。农民享有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体制机制改革措施。村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80%以上,新增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5家以上,新增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家以上,建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数达到8家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60%以上。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大力支持企业入市后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并将试点工作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乡镇(街道)文化站全部达到二级站及以上标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全部达到“五个一”标准;建设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5个以上。
(三)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出、统筹推进。以3项主要改革任务为重点,对9项任务开展全面探索。强化统筹谋划,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构建发展体制机制,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充分考虑我市实际,遵循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客观规律,稳妥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分类施策、梯次推进,探索形成符合实际、具有定州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风险。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和乡村文化根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各类改革风险。
坚持探索创新、敢闯敢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奋发进取、锐意创新、敢闯敢试,大力探索推进体制机制破旧立新,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宽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
1. 深化承包地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用地备案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和程序,切实保障农户权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 因地制宜选择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储或流转,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闲置宅基地资源,按合同约定分享收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鼓励闲置宅基地流转。在确保“户有所居”、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互换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引导闲置宅基地退出。完善制定宅基地退出管理办法。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完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程序,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财政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管理、技术人员开放机制和有效形式。优化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进机制和稳定机制。指导村集体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基础上,支持村集体股民将股份有偿转让给为村集体服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对全市25个乡镇(街道)进行摸排汇总,全面掌握我市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和分布情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对国家级试点中制定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梳理出一套完整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同时结合改革要求和定州实际,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乡村建设入市用地规划需求。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全面纳入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成员监督。实践探索出租、作价出资等多种入市方式,进一步实现农民增收多元化。结合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经验,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土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同步推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
1.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全面明晰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妥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拓展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路径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 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效匹配加工需求以及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 建立农民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聚焦劳动力市场需求、农民工能力短板、就业创业领域特点等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其他改革任务
(一)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1.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在定州市市区及其他建制镇,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随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 落实农村地区户口迁移制度。在我市农村地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可以随迁;具有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 严格落实上级基本公共服务分担比例。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大争取上级资金力度,做好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
1. 强化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应用,以全市农村土地确权数据为基础,积极对接金融部门,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新的融资抵押物,为其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融资信贷服务,支持扩大生产规模、规范生产体系、提高产出质量,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 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的数据库。(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三)建立人才和科技服务乡村机制
1. 完善优秀人才入乡激励引导机制,对助力村集体发展的管理、技术等优秀人才通过民主程序,配置集体股权,依法依规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 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到定州转化与落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四)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1. 构建以南水北调引江水水源为主,地下水和再生水为补充的多水源联合供水方式;完善排水系统,2035年建成各镇污水处理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现代化智能电网,多气源、多层级、广覆盖的城乡燃气供应体系,万物互联的信息系统,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统一监管机制,日常管理体系实现进一步融合。随着新建路网的建设,逐步铺设污水管网,按城区功能及污水收集面积的划分,建设相应功能的污水处理厂并逐步向城乡延伸。(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体制机制
1.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持续通过招聘、选聘、引进等多种方式补充专业教师,逐步提高乡村教师招聘比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专业教师。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教师校长交流机制,鼓励、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幼儿园、薄弱学校流动,加快推进城乡教育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覆盖率达到10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巩固率达到98%以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农村学前教育保障条件和义务教育条件达到全省县域领先水平,乡村教师配备不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结合实际需要探索通过事业单位改革、挖潜创新等方式推动事业编制资源向基础教育领域倾斜,切实为教育事业提供机构编制保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
2. 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乡村医务人员补充机制。加快推广在线智慧医疗,力争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加快医疗卫生项目建设,提升整体医疗实力。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 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到2025年,在市级层面,成立定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成功能完善的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东亭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为依托,打造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在乡镇层面,拓展现有养老机构功能,或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在6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成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实现服务全覆盖。在村级层面,以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为依托,发展互助性养老,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 积极拓展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新馆投入使用。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积极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活动,组织专业教师下乡进行广场舞、声乐、器乐、戏曲等培训。更新健身设施90处,极大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提升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能级
1. 全面实施企业创新培育工程。以长安、旭阳、恒达等龙头企业和复朗施纳米等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立创新联盟,在新产品开发、生产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检验手段等方面进行研发创新,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2. 紧抓招商项目不放松。依托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经济产业园产业基金设立,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全力推进首批200亩土地20万平方米的高标准厂房开工建设,力争签约企业100家、总投资额10亿以上;积极推进京津冀军民融合科创园项目落地;加快与花猫博士、蓓安科技等10余个项目签署合作协议,跟进对接光合新植、林洋新能源等10余个意向项目,确保早日达成合作意向。(责任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加快招商项目落地投产。大力推进宝塔应急物资储运及生产项目、至信冲压、良诚汽配、阿莫斯特等20余个落地项目早日投产达效;积极推进定州国际陆港、年年健康、中鹰航空集采中心、中相国际等10余个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加强与河北盛华尔生物科技、长城未势能源、峻宇新材料等80余个对接项目联络沟通,确保早日落地。加快推进黑金科技项目完善前期手续,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 围绕农业园区促进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条,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平台招商引资活动,组织“走出去”和“请进来”招商引资活动不少于4次。组织重点区域专题招商引资活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招商引资区域,并组织开展专题招商引资推介会,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定州市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工作专班,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重点实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探索九项改革任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业务骨干参与,负责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承担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能,负责文字材料、协调联络等工作,统筹协调各组工作。
成员名单:
组长:安会匣 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员:郭 姗 市发展和改革局科长
吴丹青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科长
2. 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骨干参与,负责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成员名单:
组 长:康玉民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进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闫淑静 市农业农村局科长
王进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李俊龙 市农业农村局科长
吴改玲 市农业农村局副科长
豆旭东 市农业农村局科员
董 静 市农业农村局科员
李 朋 市农业农村局科员
3.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组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业务骨干参与,负责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成员名单:
组 长: 张彦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李 硕 市政府办副主任
刘 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 赵 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志明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康玉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昌谦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常学 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副主任
李 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李 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刘建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王晶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李 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吴志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长
25个乡镇(街道)分管副职
4. 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业务骨干参与,负责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成员名单:
组 长:康玉民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闫淑静 市农业农村局科长
李树新 市农业农村局科长
朱景营 市农业农村局科长
李俊龙 市农业农村局科长
张邵辉 市人社局科长
李进平 市教育局科长
吴改玲 市农业农村局副科长
豆旭东 市农业农村局科员
5. 其他全面探索改革任务组
由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其他全面探索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成员名单:安会匣 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 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屈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玉民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丽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跃辉 市供销社副主任
刘中民 人行定州支行主任
于建锋 银保监办主任
刘英立 市科技局二级主任科员
路 金 市就业服务局局长
刘 志 市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霍兴林 市教育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金茹 市委编办四级主任科员
王炳辉 市卫生健康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平刚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吕平舟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曹祖旺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支雄伟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
刘宏亮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服务一局局长
(二)强化要素保障
1. 强化用地保障。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绿色通道,申报事项即报即办,快审快批。全面梳理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台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宅基并优先使用。加快项目用地规划审核,预留年度计划指标10%以上,用以保障城乡融合发展项目。同时将城乡融合发展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市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保障用地,并根据项目保障情况,实时增加用地指标。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程序,建立常态化服务城乡融合项目用地的长效机制并持续落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谋划将更多城乡融合项目纳入政府债券项目。加大上市企业培育力度,积极鼓励、培育、扶持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上市。支持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和省级专项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 强化项目支撑。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围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培育、生态环境等领域,着力引进一批带动力强、产出效益高、落地达效快的城乡融合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4. 积极争取授权事项。对照《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组织梳理涉企经营、民生保障、资质资格等量大面广,能发挥基层就近管理优势的事项清单并向省反馈。及时跟进省级放权进展,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承接,确保接得住、批得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三)持续追踪落实
1. 实施清单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尤其是三项重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切实压实责任,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定期督办、限时交账。
2. 加强监测评估。建立试点工作督导调度机制,将三项重点改革任务列入市政府督查内容,每月召开专班工作会议,由改革任务牵头部门汇报进展情况。每年对试点成效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实施、顺利推进、高效完成。
3. 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定州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安排部署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精心培育城乡融合发展示范镇,总结提炼一批“叫得响、可借鉴、能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展现城乡融合发展成效。
附件:1. 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实
施方案
2.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3. 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附件1
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根据《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方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深化承包地改革、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为关键,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发展新路径。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农村承包地改革进一步深化,土地流转等规模化经营面积达到30万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机制基本健全。
到2024年,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进行集约化生产管理,土地流转增速不低于5%,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更加规范顺畅。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机制初步建立。
到2025年,土地流转面积不低于33万亩。农民享有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遵循国家和省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
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优势,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保障村民在选择经营主体、筛选合作项目、使用入股财政支农资金和收益分配、退出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风险防范。严格经营主体准入标准,规范入股合作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制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及物化资产不因经营主体的经营失误而遭受损失的前提下,保证村集体和农户有合理的收益。
坚持有序推进。注重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与生态、环保、安全、绿色发展要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妥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示范引导、点面结合,支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不得强迫命令。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规范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用途、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并就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作出明确约定,并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对显失公平、有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用地备案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于工商资本承包村集体土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报经乡镇(街道)政府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退出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承包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收到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申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并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查;三是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四是对通过审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协议》,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退出农户进行补偿,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至农户账户,补偿金列支渠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因地制宜选择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储或流转,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闲置宅基地资源,按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引导农户及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对外推介、委托交易、环境卫生保洁、游客入住登记管理等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相关经营户收取一定服务费、劳务费、环境卫生保洁费等,收费标准和方式双方协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鼓励闲置宅基地流转。在确保“户有所居”、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互换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互换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赠与或互换。闲置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出租的,要严格遵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市、乡镇(街道)、村要建立闲置宅基地及住宅使用权流转台账制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宅基地流转行为可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鉴证,需要变更登记手续的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引导闲置宅基地退出。完善制定宅基地退出管理办法。对于违法违规占用的且恶意强占多占的要无偿拆除退出。对因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和进城镇定居或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而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采取有偿方式引导自愿退出。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通过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等多种方式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完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宅基地和农房的价格,原则上基础条件相似的区域内补偿政策和标准要保持相对统一,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要多渠道筹集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探索创新财政、金融等政策,探索设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开展有偿服务、接受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宅基地退出做出相应的保障。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财政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织各乡镇(街道)对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的物化资产进行清理,并分类建立明细台账,为入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制定本村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已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方案,并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乡镇政府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村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核实,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审定。折股量化方案获市政府批复后,村集体与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入股金额及形式、占股比例、资金用途及拨付条件、收益分配方式、产业带动机制、合作期限、退出机制、违规责任及其他各方权利义务等。入股分红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项目内容中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以及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由经营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项目实施。在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以股金形式直接入股的,应在协议中明文规定股金的具体用途,由经营主体主要用于投资形成物化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商铺、房屋、宅基地及原材料等。以财政支农资金已形成的物化资产入股的,应在入股前经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实物资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入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折股量化的股金、物化资产进行担保、融资。原则上,财政资金或物化资产入股占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补助、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的50%以上,作为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持股比例为农业企业持股不高于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农民持股不低于40%;财政资金或物化资产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补助项目,持股比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者持股不超过30%、其余成员持股不少于60%。(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管理、技术人员开放机制和有效形式。充分挖掘村集体的资源禀赋,立足实际,根据村集体经济基础、区位特征谋划集体经济发展思路,优化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进机制和稳定机制,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增加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对助力村集体发展的管理、技术人才通过民主程序,授予本村集体成员资格,对取得成员资格的各类人才颁发成员资格证,参与集体经济的建设发展。对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各类人才进行股权配置,登记造册,享受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权。指导村集体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基础上,支持村集体股民将股份有偿转让给为村集体服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骨干参与,负责建立农民农村财产权益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制度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
1. 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探索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闲置宅基地及住宅使用权质押贷款,向村集体组织、农民以及其他主体提供更多方式、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融资、授信和增信服务。(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定州市支行)
2. 用好土地政策。对退出、收回的闲置宅基地,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盘活利用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可以调剂使用。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后,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稳妥有序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查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情况,建立市、乡、村三级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基本情况台账。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规模布局,将废弃或闲置的宅基地、分布零散和计划搬迁撤并的农村居民点,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综合改造,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互换后的转移登记。广泛宣传发动,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盘活利用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台账化管理
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每季度工作进度要求,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反馈,按时交账。
附件2
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实施方案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入市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结合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各部门做到监管和服务并重,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市场运行平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同步发展,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相关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我市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范围、面积,建成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明确入市实施主体。同时结合改革要求和定州实际,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定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到2024年,实现入市方式多元化,实践探索出租、作价出资等多种入市方式。
到2025年,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大力支持企业入市后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并将试点工作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
(三)工作原则
坚持审慎稳妥推进。把握好试点工作节奏,严格条件,规范程序,逐步推开,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坚持守住底线红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保证农民集体所得收益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农民集体对其土地资产的自主管理权,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利用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
二、重点任务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域,统筹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需求,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做到“用途广覆盖、条件要具备、时序有先后”。
(一)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1. 组织发动阶段。组织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培训入市及学习《定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开展基础调查。对全市25个乡镇(街道)进行摸排汇总,全面掌握我市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和分布情况。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相关规划,完成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认定工作。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调查面积1283平方公里,依法确认我市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范围、面积,建成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明确入市实施主体,为有序推进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奠定数据基础。(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对国家级试点中制定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梳理出《定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定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定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一套完整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同时结合改革要求和定州实际,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定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乡村建设入市用地规划需求。(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1.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按照国家部署的时间节点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完善集体入市程序。综合规划条件、基层组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价值等多重因素,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持续稳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工作。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全面纳入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成员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入市方式多元化。实践探索出租、作价出资等多种入市方式,进一步实现农民增收多元化。(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结合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经验,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土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1. 登记服务。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入市后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要求、入市方案、公开交易、合同履行等全程监管,落实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形成切实可行的办法举措。对试点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评估,将试点工作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真实记录和反映全年试点工作运行全貌。(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入市规则
(一)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具体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执行。
(二)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入市主体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编制入市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形成决议。
(三)入市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按照宏观调控、产业发展布局、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年限和交易程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在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成交结果公开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凭有效合同等符合规定的材料办理后续其他事项。
(四)登记服务。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改施的,可以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入市后有独立分宗要求的,按照出让合同或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办理分割登记。
(五)市场监管。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人应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违反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的,需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合同履行等的全程监管,落实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形成切实可行管用的办法举措。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业务骨干参与,负责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专班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专报机制,反映入市工作推进的情况、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制度瓶颈。三是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将试点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工作保障。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入市工作,为入市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加强协同,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树立法治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研究,使改革在法律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四)规范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情况,将入市工作的所有文字和图片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真实记录和反映试点工作运行全貌。
(五)注意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入市工作要做到审慎推进,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做好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3
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工作部署,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根据《河北省城乡融合发展综合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方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民就业服务为抓手,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就业为关键,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村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60%以上,新增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家以上,建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数达到6家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50%以上。
到2024年,村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70%以上,新增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
到2025年,村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80%以上,新增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5家以上,新增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家以上,建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数达到8家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60%以上。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全面明晰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妥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逐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各类资产确权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健全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完善集体资产监督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须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决策。推行村级财务收支“审接制”,将村级民主理财与镇级代理记账有机结合。每年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现村干部任期内轮审一遍;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等项目,要适时开展专项审计。鼓励镇级探索管审分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专门审计机构,强化审计监督效能。推行非现金结算、月结算承诺等做法,推广村级财务通过公开栏和微信群、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同步公开。稳步推进政经分离。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基础上,稳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分设,实现账务分离。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享有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加强农村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优势,积极拓展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路径和模式,鼓励村集体大力开展土地托管、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不断提升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健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运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容村貌,优化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增加农民获得感。(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地制宜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种发展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落实源头预防、动态排查、合理处置、市场退出、指导服务的长效机制。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四)积极培育家庭农场。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明确具体标准和条件,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继续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省、市“两级联创”。加大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五)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联合体内部成员汇集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有效供给,强化农业生产计划性,发展订单农业,有效匹配加工需求以及消费需求。在主体联结、要素联接、产业链接、利益联结上做文章,聚合生产要素、系紧利益联结,提高农业全产业链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23年建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数达到6家以上,省级产业化联合体达到50%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六)建立农民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聚焦劳动力市场需求、农民工能力短板、就业创业领域特点等提供针对性的指导。依托全市便民服务平台,健全市乡村三级就业创业服务网络。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市级劳务品牌评选活动,将“中山好嫂子”作为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进行打造。对市劳务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完成市级零工市场建设,完成零工信息供求APP开发。深化劳务协作,加大与北京、天津等地劳务协作力度。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落实。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脱贫劳动力、防贫监测劳动力实施安置。召开职业学校社会培训专题工作会议,在职教中心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展示职业教育成果,打造定州职教“口碑效应”。指导职教中心、技师学院、宏远技校等职业学校与京津冀及本地企业(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等)联合举办招聘会,打通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就业服务保障员作用,发布用工信息,帮助有就业意愿人员尽快就业。“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保障员+培训机构+1名有培训意愿人员”的培训服务“3+1”机制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开展有针对性培训,吸纳社会人员(农民)参与育婴员、电子商务师、烹调师等十几个专业培训,积极与大辛庄、大鹿庄、东旺、北城区、杨家庄、号头庄等乡镇(街道)、村委联系对接,开展好送教下乡培训,基本完成年度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任务指标。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欠薪案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统筹利用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等公益性培训资源,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组织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定州分校、定州市植保质检站、定州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定州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共同筛选具有实力的农牧业、农机龙头企业作为实训基地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围绕主要粮食作物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施肥用药、低碳绿色等技术培训,提升种植水平,促进粮食丰收。突出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粮食节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培训内容,每年培育300人,力争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培训任务。(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派业务骨干参与,负责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相关工作。
(二)实施台账化管理。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每季度工作进度要求,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反馈,按时交账。
(三)强化协调互动。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推动资源共享,强化在农民就业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