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州市重点产业投入与产出控制指标的意见(试行)
- 发布机构: 定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定政发字〔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州市重点产业投入与产出控制指标的意见(试行)
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益,真正把“亩均论英雄”等规定落到实处,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增产业项目
二、准入原则
(一)鼓励发展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二)扶持壮大传统优势产业
三、准入指标
投入产出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投资强度、产值强度和税收强度,即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税收,同时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及环保、能耗等产业准入条件。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要加强产业项目准入前的评审,有效提升投入产出率。
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用地面积由统计部门统计并提供(项目供地应一次规划分批供地,分批供地的按当期供地面积计算)。
产值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企业产值。计算公式:产值强度=企业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工业企业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由企业通过网上直报系统逐月上报,并由统计部门提供。
税收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企业税收总额。计算公式:税收强度=企业税收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所得税由市税务局征收并报送。
土地开发效率:土地开发效率指标主要考核评估项目的建设工期及进度。
环保:企业生产中的环保处理技术水平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能耗: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托的能源。计算公式:能耗=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能耗测算及核实由市发改局负责。
四、准入标准
(一)投入产出控制指标执行标准
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 体育用品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数字产业、医药产业、食品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且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及规划环评产业定位要求,符合节能排放、清洁生产、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要求。严格实行项目能评制度,新增项目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按照省级开发区规定,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300万元/亩、产值强度300万元/亩、税收强度20万元/亩。
(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限
1. 用地50亩以内或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期1年,投产半年后达产;
2. 用地50~200亩或投资额在1~5亿元的项目,建设期1年半,投产1年后达产;
3. 用地200亩以上或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2年,投产1年后达产。
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超过建设期限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后,视情况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实施主体
(一)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由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局牵头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配合。
(二)产值强度控制指标、能耗准入条件由市科技局牵头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保局、统计局、经济开发区配合。
(三)税收强度控制指标由市财政局牵头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配合。
(四)土地开发效率控制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评估,市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经济开发区配合。
(五)环保准入指标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评估,市发改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配合。
以上单位应及时建立后评价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监管。
六、结果运用
(一)对新增用地的项目必须达到新建项目投入产出等控制指标执行标准,经评审不达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选址,鼓励其入驻标准厂房或租赁厂房。
(二)对新建项目投产后高出投入产出等控制指标执行标准的企业,在后期项目供地、企业融资、信用担保、资金补助、节能减排、用水用电、市场开拓等予以优先支持,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三)对新建项目投产后达不到投入产出等控制指标执行标准的企业分类管理,一是构成闲置土地条件的,即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已动工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建设满一年的项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二是构不成闲置土地条件的,按原出让价收回未建设土地使用权,取消并收回合同中给予的优惠政策。三是项目投产一年后其中产值强度和税收强度控制指标完成均不足50%的,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及折旧评估后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四是投入产出中的税收强度控制指标连续三年不达标的,取消并收回合同中给予的优惠条件,由政府启动收回土地,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及折旧评估后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安排入驻标准厂房或租赁厂房。
七、工作要求
(一)将上述控制指标及奖惩措施作为投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签定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时要严格将上述投入产出控制指标、项目开发建设期限、环保能耗准入条件及奖惩措施等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签订前应征求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等业务相关部门意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备政府办公室归档,同时抄送涉及本指导意见落实的相关部门。
(二)新建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考核由承担各项指标考核的牵头单位负责,每年的1月中旬前完成考核,考核结果报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1月下旬形成投入产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