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关于定州市重点产业投入与产出控制指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增产业项目;二是准入原则,鼓励发展地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壮大传统优势产业。三是准入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强度、产值强度和税收强度,同时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及环保、能耗等产业准入条件。四是准入标准,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300万元/亩、产值强度300万元/亩、税收强度20万元/亩。同时对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限予以明确:用地50亩以内或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期1年,投产半年后达产;用地50~200亩或投资额在1~5亿元的项目,建设期1年半,投产1年后达产;用地200亩以上或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2年,投产1年后达产。对超过开发建设期限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后,视情况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五是控制指标体系实施主体,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由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局牵头,产值强度控制指标由市科技局牵头,税收强度控制指标由市财政局牵头,土地开发效率控制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环保准入指标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能耗准入条件由市发改局牵头。并要求各牵头单位应及时建立后评价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六是结果运用,对新增用地的项目经评审不达标的,原则上不予单独选址;对新建项目投产后高出投入产出等控制指标执行标准的,在后期项目供地、融资、能耗、水电、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先支持;对新建项目投产后达不到投入产出等控制指标执行标准的,构成闲置土地条件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构不成闲置土地条件的,收回未建设土地使用权,取消并收回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合同中给予的优惠政策;项目投产一年后其中产值强度和税收强度控制指标完成均不足50%的,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及折旧评估后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税收强度控制指标连续三年不达标的,取消并收回合同中给予的优惠条件,由政府启动收回土地,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及折旧评估后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安排入驻标准厂房或租赁厂房。
三、出台意义
《意见》实施后,将相关控制指标及奖惩措施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签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时,逐一予以明确。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益,真正把“亩均论英雄”等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