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定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定政发字〔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30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定政发字〔2020〕4号
《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认真对照《责任清单》,紧密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及时修订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管机构,加强工作衔接,切实把责任压实压死。
二、细化分解责任,实施清单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紧密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将各项安全监管责任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
三、加强督导考核,狠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要将各部门照单履职情况纳入督导检查、巡查考核内容,对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部门,以约谈、通报或“卡、单、函、令”等形式,及时督促落实。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责任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认真对照《责任清单》,紧密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及时修订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管机构,加强工作衔接,切实把责任压实压死。
二、细化分解责任,实施清单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紧密结合本部门《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将各项安全监管责任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
三、加强督导考核,狠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要将各部门照单履职情况纳入督导检查、巡查考核内容,对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部门,以约谈、通报或“卡、单、函、令”等形式,及时督促落实。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责任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020年6月30日
《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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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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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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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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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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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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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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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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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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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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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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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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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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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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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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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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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监督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指导、协调、依法组织一般、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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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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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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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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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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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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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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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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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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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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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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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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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5.《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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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规划指导全市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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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次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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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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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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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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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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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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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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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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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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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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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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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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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危化行业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组织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3.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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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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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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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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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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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 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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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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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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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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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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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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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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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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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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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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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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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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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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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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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
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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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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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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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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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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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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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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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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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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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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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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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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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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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接到相关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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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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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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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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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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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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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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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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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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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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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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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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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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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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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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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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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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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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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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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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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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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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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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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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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辖内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制定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道口监护情况,保障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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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的。
2.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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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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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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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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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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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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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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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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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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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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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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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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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3.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活动。
4.参加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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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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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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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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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2.《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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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
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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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涉校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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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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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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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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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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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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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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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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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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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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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 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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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 展情况,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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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规定程序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2.依法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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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校车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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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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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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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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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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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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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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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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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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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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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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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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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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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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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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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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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 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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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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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爆破作业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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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企业和人员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未依法追究责任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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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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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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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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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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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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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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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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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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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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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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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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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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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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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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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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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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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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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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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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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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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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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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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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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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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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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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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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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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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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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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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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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涉油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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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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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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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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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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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对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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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
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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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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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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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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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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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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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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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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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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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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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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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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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 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予以查处,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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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违法犯罪案件,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3.未依法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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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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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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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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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 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 82号)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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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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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3.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
4.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为本部门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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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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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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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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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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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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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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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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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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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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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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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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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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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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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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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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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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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 29 号)。
|
|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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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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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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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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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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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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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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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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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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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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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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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信息管理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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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河北 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 30 号)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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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及时收集、汇总、发布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并提供给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2.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等管理系统建设,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放道路及重点车辆监控等资源。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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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利用信息板、提示牌发布路况信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未实施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资源共享,影响警情搜集、处置应对等交通安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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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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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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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2.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
3.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7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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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船舶(含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
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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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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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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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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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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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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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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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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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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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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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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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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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烟花爆竹地方铁路、内河水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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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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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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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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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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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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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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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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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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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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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内河水路、地方铁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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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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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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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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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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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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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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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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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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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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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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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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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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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公路、铁路、内河水路等 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解决公路、铁路、内河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3.负责跨越、穿越航道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跨越、穿越市内通航水域的油气输送管道专用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工作。
|
1.未按监管事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油气输送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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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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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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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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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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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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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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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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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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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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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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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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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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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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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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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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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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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2.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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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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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2007年5月24日)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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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的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督促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因监督管理不力或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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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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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寄递行业安全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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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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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对邮政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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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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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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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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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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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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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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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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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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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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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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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
3.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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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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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村镇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和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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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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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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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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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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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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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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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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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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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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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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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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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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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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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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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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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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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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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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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2.发现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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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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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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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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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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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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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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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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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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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日常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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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不力导致油气输送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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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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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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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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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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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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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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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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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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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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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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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第42号公告)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 52号)
|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 气的,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
1.负责城镇燃气(含农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4.负责公用压力管道的燃气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
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
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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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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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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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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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公园(含园林水域)、动物园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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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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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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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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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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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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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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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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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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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4.《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 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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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道路和桥梁、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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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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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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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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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第4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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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日常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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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不力导致油气输送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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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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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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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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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政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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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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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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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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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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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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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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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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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规定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
1.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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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的单位,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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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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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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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2.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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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 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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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冶金、有色、黄金、稀土、建材、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纳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2.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1.未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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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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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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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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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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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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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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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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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生产批发区域安全管理,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2.指导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1.未严格履行许可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2.未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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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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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
|
1. 《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1号)
2. 《国防科研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
3. 《国防科技工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740 号)
4. 《军工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科工安密〔2017〕177 号)
|
|
1.负责监督指导军工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军工单位生产安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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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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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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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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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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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电信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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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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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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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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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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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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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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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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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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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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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年第23号)
2. 《河北省成品油 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2012〕4号)
|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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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按规定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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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成品油经营年度检查中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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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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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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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2.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 月13日)
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对商贸流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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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三个必须”原则,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商品批发、零售、仓储、再生资源回收、汽车销售)安全管理,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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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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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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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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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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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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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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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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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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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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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2.《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
3.《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商贸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配合。
|
按照“三个必须”原则,负责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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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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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 《定州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定办发字〔2019〕12号)
|
|
在制定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划和评价考核中,纳入安全生产内容,并督促落实。
|
在制定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划和评价考核中,未涉及安全生产内容,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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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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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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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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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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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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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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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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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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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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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2.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5.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0号)
|
科技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项目核准、备案,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备案的非法违法项目。
|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职能安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等投资计划。
2.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
3.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
1.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安排的。
2.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
3.在核准、备案相关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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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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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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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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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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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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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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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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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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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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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监管条例》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5.《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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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管理。
2.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和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备案。
3.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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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不符合规定单位实施许可的。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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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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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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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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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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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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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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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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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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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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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主管全市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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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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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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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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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负责拟定电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运行安全、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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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及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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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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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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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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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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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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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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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监测能源安全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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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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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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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监 督管理
|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定办发字〔201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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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粮油收储业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粮食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2.负责市级粮食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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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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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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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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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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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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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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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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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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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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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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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
3.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
4.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1.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2.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对为本部门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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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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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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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及实施细则,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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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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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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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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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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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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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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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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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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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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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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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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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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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2.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
|
依法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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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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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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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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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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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据有关部门抄告,依法吊销被政府责令关闭企业的相关证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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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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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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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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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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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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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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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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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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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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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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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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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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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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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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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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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化 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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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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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管理。
2.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对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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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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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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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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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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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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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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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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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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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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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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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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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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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2.开展河道采砂执法检查。
3.负责河道采砂后河道整治的监督管理,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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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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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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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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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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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
2.审批审查过程中未能提出《设计报告》中涉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存在的设计缺陷、错误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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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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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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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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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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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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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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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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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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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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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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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职责,造成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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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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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号)
|
|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河道堤防、闸涵、灌排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事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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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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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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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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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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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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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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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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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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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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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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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6.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7.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8.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号)
|
|
1.负责农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划、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作物农药使用和服务,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安全生产;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1.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相关许可的。
3.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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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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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3.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4.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
|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外安全生产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检查。
|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2.指导监督农机使用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依法查处违反农机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
1.未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证件或对考试合格者拒发证件的。
3.未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或不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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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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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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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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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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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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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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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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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
|
|
1.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对查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4.负责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5.对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
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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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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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
|
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的土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的油气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1.因规划原因导致油气输送管道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2.不按规定执行国家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用地补偿机制的。
3.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油气管网建设用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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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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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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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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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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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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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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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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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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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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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18〕1号)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4号)
|
|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严谨编制总体规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统筹协调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其他功能区,以及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在规划实施前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论证。
2.在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区域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
因规划原因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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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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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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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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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
|
1.负责林业草原安全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政策法规,对直属林业草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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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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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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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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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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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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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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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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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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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
1.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
2.对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实施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致发生重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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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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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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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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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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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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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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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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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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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
|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
1.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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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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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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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3.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
|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备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
1.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的。
2.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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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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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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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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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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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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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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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4.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 38号)
|
1.对于社会办学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对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 由教育、政法部门协调乡镇办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职责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批准的幼儿园)的安全监管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教学设施、场所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
2.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的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
3.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4.依法对学校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学校加强实验室、校办工厂安全管理工作。
5.突出暑期汛期,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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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玩忽职守、指导监督不力等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校园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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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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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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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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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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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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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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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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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
1.负责指导学校加强自有校车安全管理。
2.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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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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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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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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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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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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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3.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 号)
4.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他部门主办或审批的重要体育赛事,由主办或审批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群众性健身器材安全监管,由建设管理方承担;
3.健身房、射击俱乐部、射箭馆等民营体育场馆,由审批单位负责安全监管;无需审批的,由所在地乡镇办负责安全监管。
|
1.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体育活动的地方政策法规。
2.负责体育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行、高危险体育项目、体育部门组织的重要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监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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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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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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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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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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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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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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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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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82 号)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
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 号)
|
|
1.负责文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对文化艺术、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3.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文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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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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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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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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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2.组织制定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监督实施。
3.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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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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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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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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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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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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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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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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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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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
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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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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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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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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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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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文物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物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和处罚,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刑衔接。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
|
1.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监督管理。
2.督促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序号
|
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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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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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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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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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用工和工伤保险监督管 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4.《工伤保险条例》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6.《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
7.《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
|
|
1.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负责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和使用童工的非法、违法行为。
3.按规定比例,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工伤预防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4.负责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
1.未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2.未依法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
3.未按规定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及时调查。
4.对违反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申诉、检举、投诉而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对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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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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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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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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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国卫疾控发〔2015〕69号)
|
|
负责(工业和民用)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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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鉴定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2.发生化学品事故,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导致事故蔓延、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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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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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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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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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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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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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中直、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及中直省直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对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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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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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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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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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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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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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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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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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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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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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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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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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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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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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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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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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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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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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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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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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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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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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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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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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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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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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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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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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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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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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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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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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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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
2.负责殡仪行业安全管理,实施殡仪馆设立审查,负责殡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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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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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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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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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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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等级办法》(原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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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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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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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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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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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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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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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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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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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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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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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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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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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
5.《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 号)
7.《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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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公路、水路、铁路、 民航、水利、电 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相应地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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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管理工作,负责气库、弹药库、化学品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对分管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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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主管机构拒不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职能监督不力,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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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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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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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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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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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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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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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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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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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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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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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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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施放气球资质许可和审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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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施放气球许可职能监督不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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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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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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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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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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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疏于监管,导致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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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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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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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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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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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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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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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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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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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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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公民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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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3.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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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发挥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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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落实,普法任务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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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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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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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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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司法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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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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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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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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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系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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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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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本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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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2.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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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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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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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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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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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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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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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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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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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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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印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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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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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出版印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出版单位、印刷企业经营监督管理。
2.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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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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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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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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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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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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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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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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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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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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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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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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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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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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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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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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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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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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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州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定办发字〔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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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权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后,原负责审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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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本级的环保立项、规划国土、建设项目、市场准入、质量安全、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社会事务、农林水牧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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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被相关部门发现并告知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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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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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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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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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6.《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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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3.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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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2.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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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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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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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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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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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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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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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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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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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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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市商务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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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城市综合体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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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大型综合体运营主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城市大型综合体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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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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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消防大队、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大型综合体中的消防、特种设备、供电用电、燃气使用等公用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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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监督整改,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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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城市大型综合体内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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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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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大型城市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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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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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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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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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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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文旅部门负责全市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督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做好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高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全省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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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失察失责,发生未经审批非法建设、未经验收私自运营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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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对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牵头组织对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和行政执法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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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玻璃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和巡查考核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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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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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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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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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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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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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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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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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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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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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景区人行玻璃悬锁桥与玻璃栈道技术标准》的监督执行;做好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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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落实标准情况监督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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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内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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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未经验收私自运营的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不报告、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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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已核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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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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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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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周边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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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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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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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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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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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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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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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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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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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栈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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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对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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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及时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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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气象部门负责指导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旅游景区安装气象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大风、雷电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制定停止运营的灾害性天气阈值,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及时制作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防雷设施安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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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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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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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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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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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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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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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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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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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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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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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市场、集贸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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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成区以外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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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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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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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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