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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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新闻发布会、政务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
  (九)监督检查方面。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采取平时考核、单位自查、集中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
  (一)平时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日常信息反馈、情况交流、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自行组织检查;
  (三)集中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采取查阅文件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自查结果、集中考核结果,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情况材料;
  (四)考核组进行网上核查、实地检查或抽查;
  (五)考核组在全面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2、《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全省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评议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三)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四)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五)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规范、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是否依法依规和高效便民;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由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社会评议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自接到整改通知2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预防和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
  (二)政务公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四)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以及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的;
  (七)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甚至错误解读,对政策效力发挥造成不利影响;
  (八)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未及时处理群众有关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对相关责任人包庇纵容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议,或者不落实检查、考核、评议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申诉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字〔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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