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市司法局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定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经征求有关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呈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以政府办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2条,重点就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概念、负责部门、具备的条件、权利与义务、聘任和解聘以及保障与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政策要点
1.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拟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人士、基层组织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等特定人群中选聘,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2.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其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4.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不得阻扰和拒绝。
6.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干扰、阻扰、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隐瞒、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对要求改正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