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定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办〔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2日
-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全市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在本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人士、基层组织及相关重点企业负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
(二)了解、反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听取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评价,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牵头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六条 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人选;
(三)市司法局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市司法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二)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是否有相关依据,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当出示市司法局颁发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表明身份;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市司法局开具的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市司法局反映。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能当场解决纠正的应当当场解决纠正;当场不能解决纠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结果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由市司法局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序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不得阻扰和拒绝。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届满自动解聘,也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持有的监督证件。证件丢失需立即到市司法局登记备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声明作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并吊销其证件:
(一)涂改、损毁、转借监督证件;
(二)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监督证件搞特权或开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事项的;
(四)原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进行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四)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五)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影响恶劣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干扰、阻扰、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隐瞒、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对要求改正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