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定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发〔202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定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定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等文件要求和河北省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宅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二条 要严格规范增减挂钩工作,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上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第三条 增减挂钩工作应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 规划引导,规模控制。要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调控实施进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 先易后难,统筹安排。拆旧地块优先选取闲置宅基地量较大的村庄以及旧企业、砖瓦窑、旧学校等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因地制宜,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3. 自愿民主,维护权益。增减挂钩工作要选择在群众搬迁意愿强烈、“两委”班子战斗力和资金保障能力强的村优先开展,做到自愿、合法、有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4. 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增减挂钩工作,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城投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办)行政正职为成员的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增减挂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村街(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增减挂钩村街(社区)申报、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增减挂钩工作的政策指导、项目立项及申报、指标调控、监督管理、复垦验收、全市增减挂钩村庄安置区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住建局负责安置房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增减挂钩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审计局负责项目所有资金的审计工作;监察局负责增减挂钩工作的全程监督;农业农村、城投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服务参与增减挂钩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乡镇(办)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就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安置政策等事项,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搬迁意愿。申报材料要真正反映村民意愿,禁止弄虚作假,严禁违背群众意愿申报增减挂钩村庄。对符合增减挂钩条件的村庄由所在乡镇(办)向市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增减挂钩项目的村街(社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位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符合村庄规划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造条件。
2.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有一定潜力,有一定面积的闲置宅基地和旧企业、旧学校等废弃、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禁止占优补劣,拆旧区整理处的耕地等别不低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等别或拆旧区耕地质量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不对等时,参照占补平衡政策通过粮食产能核算方式解决。拆旧复垦区新增耕地产能与建新区占用耕地产能总体平衡时,则视同于拆旧区与建新区耕地质量等别对等。拆旧区要集中连片,与周围大田相连,复垦的土地必须用作耕地。
3. 村庄改造方案科学,规划合理,安置区选址符合空间规划要求。
4. 乡镇(办)领导高度重视,村班子团结有力,广大群众积极性较高,拆旧区95%以上村民同意搬迁,安置补偿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造方案能得到广大村民认同,原则上两年内能够完成。
第七条 申报增减挂钩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村委会需提交材料:①开展增减挂钩项目的申请;②广大村民同意申报增减挂钩项目的证明材料(如“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③村民讨论同意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④村与户签订的拆旧协议;⑤党支部、村委会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承诺书。
乡镇(办)需提交材料:①向市领导小组申请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请示;②申报增减挂钩公示材料;③增减挂钩项目工作计划和实施规划(主要包括:项目所在村的基本情况,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当年度需要启动实施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以及增减挂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措施等)。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须经涉及拆迁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张榜公示,乡镇(办)审核同意,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方案应体现“建新必须拆旧,占劣补优,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内容包括:①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整理复垦方式、资金需求和支出预算;②安置房标准,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安排宅基的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③时限规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④奖励补助及违约处罚条款;⑤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办)提供的材料,筛选符合条件的村街(社区),提交市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文本等资料,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一年以上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实施的,只能调整一次,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调整结果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乡镇和村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拆除、复垦及建设资金等由村集体筹集。鼓励城投公司等社会资本及企业参与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区经省政府批准后,增减挂钩项目安置区开工建设时,乡镇(办)需向市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市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安置区定界放线等工作。
严禁各乡镇(办)和村街(社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新村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乡镇(办)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组织
相关村街(社区)做好以下工作:
1. 组织拆迁、安置;
2. 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依规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3.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4. 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资金使用等相关制度;
5. 制定项目区土地复垦后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组织实
施;
6. 编制拆迁安置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建筑法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应发布公告,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要加强管理,召集施工、工程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拆旧区土地复垦实施前,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后期管理等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拆旧区复垦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乡镇(办)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自验,并准备好下列资料:①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②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③工程资金决算报告;④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⑤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实施,原则上周转指标要在项目立项批准后2年内归还,无法按期归还的,由政府提前2个月向省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乡镇(办)自行验收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垦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情况实地核查,查阅有关资料,根据核查情况,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初验合格的,出具项目初验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初验意见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终验。
第十八条 项目区拆旧建新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新增耕地的使用,以尊重民意为前提,本着“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实行集约化、利益到农户”的操作原则,鼓励大企业、种植大户承包经营,办成规模大、产出高、效益好的高效农业生产基地。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乡镇(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复垦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复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台帐、影像等。复垦验收后,及时将档案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对验收后的耕地要及时移交乡、村集体,切实加强复垦后期管护工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申报的增减挂钩项目,实行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市领导小组要督导调度、巡回检查、定期通报,严格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拆旧区复垦实行奖励补助。
对村街(社区)奖励和补助:对按项目时限要求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的村街(社区),市政府按照验收确认的净增耕地面积进行奖励补助,其中针对村街(社区)只拆旧不建新,实施村庄改造、迁村并点,按耕地等别、产能平衡及置换指标面积综合考虑,每亩奖励补助30万元;针对村街(社区)拆旧并有建新需求,实施村庄改造、迁村并点,按耕地等别、产能平衡及置换指标面积综合考虑,每亩奖励补助45万元。对旧企业、旧学校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补助10万元。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和规划设计要求下完成复垦任务的,每推迟一个月,按10000元/亩的标准核减奖励补助金额。
对乡镇(办)奖励和补助:对按时限要求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按照验收确认的净增耕地面积进行奖励补助,每亩奖励补助2000元。
注:净增耕地是指,拆旧区复垦后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减去安置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或农村建新占用周转指标应归还的指标面积。上述奖励和补助资金待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验收批文后,由市财政据实拨付给乡镇(办),两年内拨付到位。验收后第一年拨付奖励和补助资金的50%,第二年全部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做好项目实施规划和奖励补助资金保障。项目实施规划文本编制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支出;奖励和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程款、复垦费等各项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拆旧区复垦奖励和补助资金来源:①上级返还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政府取得的收益;③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④全市整合的涉农资金,包括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的涉农资金;⑤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检查。对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不力、复垦进展缓慢的乡镇(办),在全市通报批评,半年内无进展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办)负责人,一年内无进展的,项目区所在乡镇(办)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或虽经批准,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扩大安置区范围和变更安置区建设地点的乡镇(办)、村街(社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限5年。
定州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州市行政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经依法登记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 定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组织实施与资金监管。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负责入市工作;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负责入市工作;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负责入市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
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金融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准入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体、实施主体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依据所有权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委托乡镇(街道)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承担入市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入市条件
第八条 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利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入市主体应统筹开展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入市主体取得土地成本可具体参照国有土地征收区片价格执行;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等要求,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项目,兴办农产品冷链、加工、仓储以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养老等设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
(一)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履行使用权收回程序的宅基地;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六)已办理抵押登记,但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入市的;
(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存在权属纠纷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
(八)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
(九)涉及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到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城乡供地规模统筹调控。
第四章 入市途径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其中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市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入市方式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依法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集体所有权人持有。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由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入市的,工矿、仓储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商服、旅游等用地为40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九条 以承租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抵押登记证明应当注明承租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第六章 入市程序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入市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对提出入市申请的地块进行联合会审,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一)市行政审批局审核产业政策和准入要求;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土地界址与权属、地类性质,出具规划条件及相关指标;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经各部门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由入市主体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本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评估出让或出租底价,确保与国有土地市场价格保持相对平衡。
第二十三条 入市主体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依法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载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地块位置、四至、面积、开发用途等;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形式;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底价;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款支付方式;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方案;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集体决议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入市方案,书面申请(附方案及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环境保护准入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以乡镇政府名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授权或委托入市的实施主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证明、位置、界址、面积、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等;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格及付款时间;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
(七)土地移交时间和开竣工时间;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案等;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入市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由批准入市的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准予入市的核准书,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人依据方案,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在规定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的,由入市主体委托拍卖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公开交易,以协议出让方式履行交易的,应符合协议出让相关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完成后,由出让方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在定州市土地交易平台和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完成后,其交易信息应在定州市土地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布。新组建的企业或增资入股后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申请入市土地的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交确认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
合同样本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待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制发合同示范文本后统一进行更新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签订。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成交后相关税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村集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涉及耕地的,以省发展改革、省财政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权籍调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资料、《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价款和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报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审批后到行政审批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放验线,完工后到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联合验收。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进行监督与定期审计,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监管。
第八章 交易规范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招拍挂竞买保证金统一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接受监督,交易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履行资金手续。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备案制度,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将交易信息及时录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造成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由纪委监委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依法批准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产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后,后续可按国家、省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