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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发〔2022〕2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2年09月22日    【字体: 】    打印
 
定政2022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关部门:

定州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289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产业基础,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措施。

总体目标

粮食产能持续稳固,粮食总量稳定在15.6亿斤左右;加快推进优质粮食、精品蔬菜、道地中药材、设施葡萄、高端乳品、生猪、肉牛、肉羊、白鹅、蛋鸡等特色产业,提升全产链水平;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培育一批省市级农业托管服务组织、争创省级品牌、争创国家级龙头企业,新培育国家及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家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实现全部清零。

二、支持范围

本措施扶持对象范围:定州市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具体措施

第一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定州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当年奖补资金超出1000万元,市财政不再追加,对享受奖补资金的,按比例分配;当年奖补资金不足1000万元的,结余资金当年不再安排使用,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已享受国家、省或我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如上级或我市扶持政策奖补额度低于本措施的,给予差额部分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第二条  大力发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成方连片新流转和新托管土地规模在200亩(含)以上期限5年以上,种植粮食类作物的,一次性补贴受让方托管方流转(托管)土地费用200/同一地块多次进行土地流转或托管的,不予奖励流转或托管保底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不予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整村(整片)规模化经营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当地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2022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培育1个以上(含1个)整村流转或整村托管典型,乡镇总体规模经营率达到40%以上。对成方连片土地流转率或托管率达80%以上且用于粮食类种植的村集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增规模经营率达到10%以上,总体规模经营率达到50%以上且用于发展粮食类种植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和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向200亩以上粮食种植类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第三条  积极培树托管典型,深入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农户+保险公司”“服务组织+农户中化MAP“6+1”模式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新入选国家托管案例的服务组织或新获得省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品牌组织荣誉奖励5万元,对新入选省级托管案例的服务组织或新获得省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示范组织荣誉奖励2万元省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品牌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的奖补1万元

第四条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枢功能作用,依托现代农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营,从事规模化粮食类种植获得的集体收益,其中20%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开展壮大集体经济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入选的示范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将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壮大集体经济纳入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和农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综合量化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五条  创新金融服务,加快构建村集体贷款体系。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撬动信贷资金更多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倾斜。贷款用于粮食类生产的,对当年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5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补贴25%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补贴20%,贷款500万元以上(含)部分补贴15%,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第六条  鼓励农业对外开放。对新取得境外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农业企业,每注册一个国家(地区)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或生产规范认证的农产品企业(产品),单个认证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3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河北省农业企业走出去项目的,一次性奖补企业10万元。对农业吸纳、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的企业根据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10—100万元。

第七条  大力发展绿色循环农业品牌农业大力支持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和研发。加快推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提升耕地地力。对实施绿色种养循环生产模式,经营面积50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土壤有机质达到22g/kg(含)以上,其余耕地地力指标无恶化的,一次性奖励50/亩。推进两品一标认证,原则上对获证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补贴:新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主体,认证1个产品奖补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续展1个产品奖补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有机农产品认证生产主体1个产品奖补2万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续展1个产品奖补1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名录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大力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企业品牌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从事畜禽养殖的经营主体,新获得部级示范场的奖补5万元,复审监测合格的奖补2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示范场的奖补2万元,复审监测合格的奖补1万元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含外国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奖补5万元,监测合格的奖补2万元;对新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的奖补2万元,监测合格的奖补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社的奖补5万元,监测合格的奖补2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示范社的奖补2万元,监测合格的奖补1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奖补2万元,监测合格的奖补1万元

第九条  大力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对大力发展特色种养殖的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含优质粮食、精品蔬菜、道地中药材、设施葡萄、高端乳品、生猪、肉牛、肉羊、白鹅、蛋鸡、农业全产业链、中央厨房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于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扩大规模、冷链物流、仓储烘干等固定资产投入进行奖补。年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属于延长产业链条、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的,给予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补资金。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大力支持农业招商引资。对从外埠引进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乡镇、村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增加一次性奖补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大力支持农业产业联农带农。为更好的引领我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完善全产业链发展,推动质量农业、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充分发挥在乡村振兴中的产业带农作用,酌情开展专家评比,依据评审结果给予奖补,评比活动总金额每年不得超过100万元。

上述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凡符合扶持政策、需要申请扶持的,应于1115日前向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农村局制定奖补措施实施细则,明确申报资料和验收过程等内容,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奖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定州市扶持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定政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定州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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