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定政发〔2022〕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5日
- 有效性:有效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定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从根本上破解不动产“办证难”问题,全面提升我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结合定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提升我市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着力打造我市“交房即交证”新模式,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不动产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各职能部门通过“交房即交证”工作联动,强化过程管控,健全监督体系,倒逼开发企业优化施工管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购房人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实现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自2022年4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四、工作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及签订购房合同阶段
2022年4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建立楼盘表(预测绘),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同时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相关条款。(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融机构)
(二)竣工验收及成果审查备案阶段
项目主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中介机构编制“多测合一”竣工图和房屋面积实测,并将实测成果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备案。
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联合验收要求和“同时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加快审批事项办理速度。开发企业应确保在项目交房前提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三)交房前准备阶段
开发企业应在约定交房前两个月,将收房通知、办证申请、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完成房屋楼盘表实测数据采集后,将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由开发企业及时告知购房人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地点和网上办理渠道。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前逾期提交上述材料的购房人,视为放弃“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四)不动产登记阶段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收到开发企业登记申请后,及时为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办理预告登记的通过窗口办或网上办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交房之日交证。(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五、工作措施
(一)优化项目审批,加强施工管理
以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为抓手,规划部门在审核总平面图时明确标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层数、房屋用途、配套公建等具体指标,加盖“建设工程审核专用章”,审批部门按照审核的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图证一致”。
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要按规定标注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具体范围。
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施工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建设监管,约束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推进“多测合一”改革,统一成果数据采集
按照省“多测合一”要求,坚持“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持续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阶段,由开发企业按照审批各阶段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的需要,将各项数据指标一并纳入房产测绘备案,将数据推入房屋楼盘表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三)拓宽税费缴纳渠道,推动数据共享集成
在确保线下房屋维修资金和契税缴纳窗口便捷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宽网上缴纳渠道,优化在线支付程序,并及时将缴纳维修资金和缴税结果共享至住建部门及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四)继续推进预告登记,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为实现购房人的物权,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由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企业端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对于按揭的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由贷款银行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并办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融机构)
(五)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职能部门办事效率
加大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证照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在各职能部门间共享使用,深度推进“多件事一次办”,减少企业、群众多头跑,各部门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再造审批程序,减化申请材料,压缩办事时限。持续推进不动产网上办理系统建设,实现建设项目可通过网络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逐步实现群众和企业零跑路,网办零材料(无纸化办公)的目标。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在网办系统完善后,也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单方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并把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和登记信息供金融机构、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单位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完善机制、简化流程,加快推动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落地落实,更好保障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各单位以“交房即交证”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资金保障,形成上下“一盘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的整合优化,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督查,联合惩戒。要把“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开发企业要主动申请、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实现交房即交证。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未达到交房条件强迫交房、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帮扶。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方式,加强对“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要做好政策解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全程领办帮办。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