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市政府文件  >> 定政发
  •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定州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定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定政发〔2021〕7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6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定州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05月26日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2021年定州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请抓好组织实施。
                             
                         
                               2021526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定州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规范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有效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对我市粮食和特色市场机制难于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进行补助,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引导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率,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形成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提高全市的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全市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
1.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
2.补助作物品种:小麦、玉米、花生及特色种植等作物,重点补助粮食作物
3.服务对象: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服务小农户面积占比不少于60%。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不高于500亩。
4.补助关键环节和具体实施内容:
(1)秸秆还田。服务组织通过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玉米秸秆还田托管服务,通过财政补贴,每亩可为项目区农户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降低玉米秸秆还田成本34元,并通过项目实施,可带动小农户接受托管、半托管服务,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改善地力,减少用肥,保护生态环境。
(2)全程托管。服务组织通过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玉米进行全程托管,通过财政补贴,每亩可为农户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降低玉米种植成本70元。通过实施本环节,可有效带动小农户接受全程托管服务。
(3)玉米烘干。烘干服务组织通过对农户、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玉米烘干,通过财政补贴,每可为农户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降低玉米烘干成本40元,一步提高粮食品质,实现增效
5.补助面积、补助比例和补助额度:本项目补助面积不低于14万亩,补助额度共计1000万元。每亩农业生产服务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28.5%,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6.补助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服务对象进行补服务对象补助比例不得少于50%。
(二)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标准
1.参与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同等条件下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2.组织机构健全,有固定的公场所,有规范的章程、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机械和设备以及技术管理人员等其他能力。
4.信誉良好,近五年来无服务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作业纠纷,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5.能够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6月底前。
1.强化组织体系。成立由主管市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和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组长,农业农村、财政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副职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项目实施、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任务目标,项目实施乡、村要层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乡、村两级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责任分工、工作程序、步骤、时间节点、保障措施。
3.宣传培训。召开项目工作动员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组织各级工作培训。
(二)实施、验收阶段20217月至2021年12月。
1.确定服务组织。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服务组织名单要通过公众网站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
2.签订服务合同服务组织确定后及时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市农业农村局与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存档备案。
3.开展作业服务项目实施乡、村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入村作业,安排质检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测。
4.服务对象作业核实。服务作业完成后,项目实施村委会与质检员认真检查核实作业质量与面积,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服务组织法人代表、质检员及农户或经营组织代表三方签字,村委会盖章确认,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村委会汇总核对,以村为单位填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政府、城区街道事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事处负责对项目完成面积、质量进行逐村核查。核查核实后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作为市级抽检和结算的依据。
5.检查验收。择优选定第三方验收单位对乡镇(街道)经核查后上报的服务作业面积进行抽查验收。其中作业方给自己农田作业的必查、有举报线索疑问的必查,做到承担服务作业的服务组织家家必查,检查验收结束后出具专项验收报告。核查结果要通过网站等公众媒体公示7天以上。
6.兑付补助资金。验收报告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服务组织及时汇总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理报账事宜。市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按相关规定兑付补助资金。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3月底前。
1.项目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一是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每季度末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主管单位。二是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形成2021年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于年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内容包括2021任务完成面积、补助种类及环节、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资金拨付、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三是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
2.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领导小组公室对项目内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方面,组织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把项目列入加快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扩面升级, 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重要举措。项目实施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项目领导小组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乡、村要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明确主体责任。各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作的执行落实、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把握项目进程,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防止运行风险和挤占挪用。
(二)加强监管服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扎实做好项目服务和绩效评价工作。市领导小组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村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将未完成的作业任务调整给实际作业完成量多的服务主体,确保完成项目任务。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公室和项目实施乡村要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防止社会化服务组织谎报作业量,骗取、冒领、私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服务组织享受补贴的资格,收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实施指导。项目启动后,各乡镇(街道)定期向领导小组公室报送项目进度。对项目实施中组织不利,运行不规范的乡镇(街道)进行全市通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除原因当年未执行完的补助经费在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社会化服务项目,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需经市领导小组公室同意,并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强化资金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落实工作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项目实施资料印制,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与工作指导,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六)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充分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个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
《2021年定州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