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定政发〔2021〕8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6日
- 有效性:有效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以下事项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重大决策方面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 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市政府承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等的办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
3. 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安排和民生实事项目计划。
4.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改革事项、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调整意见。
5. 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6. 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城市建设领域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及调整。
7. 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年度土地资源储备、出让计划的编制与调整等。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8. 生态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部署及环境保护重要措施等。
9. 研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10. 其它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方面
11. 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意见、措施,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改革方案。
12. 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与调整,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及措施等。
13. 年度城建计划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者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4.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划拨、产权变更等事项,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等重要资源使用及优化配置方案。
15. 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
16. 市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7.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
18. 研究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的重大项目的审定,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研究申报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19. 其它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重要人事事项方面
20. 任命市委向市政府提名,由市政府任命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人选。
21. 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招录计划。
22. 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2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24. 市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25. 年度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
26.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由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27. 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按以下数额、方式、程序等办理:
(1)开支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并按期(每2个月左右)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2)开支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并按期(每3个月左右)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3)开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
(4)开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市委、市政府已经研究议定的事项,明确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急难险重等情况或有特殊事由需要先予开支的,由市长或市委书记审批,事后上会通报。
28.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酝酿。以上“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拟订决策建议方案,报市长同意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二)议题准备。对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议题主办部门具体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或者决策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议题确定。议题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提出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查会签,纳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四)议题决策。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依据参会人员意见作出决定。
三、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二)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跟踪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查,确保集体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 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办理的;
3.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4. 其他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