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州市与民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定州市西城区明月南街中山公园北行5米、法定代表人:聂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K1M7GC3F
现查明 自2026年3月5日开始,定州市与民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致该系统整体无法使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定州市与民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10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定消即字[2026]第0052号)、《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聂聪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定州市与民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定州市与民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博物馆对面贡院广场37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定州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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