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政府对涉及以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为依据制定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为依据制定的5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附件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1.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定政办〔2016〕52号)
2.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定政办〔2017〕65号)
3.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节能“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定政办〔2017〕116号)
4.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8〕78号)
5.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