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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政办20246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含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定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网信、信访科技、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对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公安、环保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定州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定州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定州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定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负责制度、投诉受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定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

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功能的车载设备

(三)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新增和更新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网约车行业发展情况,对网约车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400公里以上(换电版除外);

(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不得通过对网约车改装、刷漆等改变外观的方式或张贴、摆放、安装顶灯、空车灯等手段,造成足以使人误认或混淆为巡游出租车的后果

(七)车辆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

    (八)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发证件日期,届满日期为:车辆行驶证载明注册之日起满8年后对应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加强网约车经营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网络信息安全、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的监管,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发改、公安、网信、市场监、税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考核记分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平台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等业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权,退出我市网约车市场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不达标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应对其进行离岗培训,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清退出我市网约车市场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自实施之日起,给予在我市运营,未登记注册、未办理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过渡期三个月,过渡期内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车辆驾驶员依据本市暂行办法办理相关证件。过渡期满后未登记注册、未办理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未按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巡游出租汽车可以运营网约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出租客运市场运量饱合程度研判调节网约车审批数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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