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定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升全市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2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和服务,已贯彻并有效实施卓越绩效国家标准,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结果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定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行业或组织从事质量工作,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在企业和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定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市质评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选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选结果,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质评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
程序;
(二)受理企业或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四)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评选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个人名单;
(六)公示候选企业与个人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七)公示市政府质量奖名单,树立企业和个人标杆,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卓越绩效经验。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按照市质评委的要求,根据行业和区域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区域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市质评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聘用。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定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
(五)近2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定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五)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申请的高层所在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执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与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市政府质量奖(个人)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定州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标准》,评审内容包括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作、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采用或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公告。在评审当年由市质评委办公室预先公告或发布通知,告知本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定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或《定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企业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近两年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无行政处罚证明材料,报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纸质版申报资料(胶装封印)1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市质评委办公室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资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退回资料的,当年不得补报。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市质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资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市质评委办公室确认后,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评委办。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以累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议公示。市质评委办公室提交的候选名单经市质评委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布表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市政府质量奖奖牌(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0.5万元,用于表彰企业和个人在质量工作方面取得的卓越成效;市财政每年向市质评委办公室所在单位拨付质量奖培育、申报、评选、宣传等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及经费来源,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和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被评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质评委办公室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撤销获得的市政府质量奖的情形。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质评委办公室核实,市质评委会议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当年效益出现较大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市质评委办公室于每年2月份组织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一次核查,监督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和个人,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级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变动适时修订并发布。原《定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定质评字〔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