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教学仪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     
【字体: 】    打印
一、仪器要分类编号,入账。账目,标签实物编号要统一,帐物要相符。
二、仪器入库要认真验收,入库后要分样分类,定位存放,贴好标签,按要求做好防潮、防尘、防震、防压、避光、避磁等工作。仪器、标本要定期保养,损坏的要及时修复。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药品要在地窖或专柜中按规定要求存放,并要严格管理。
四、存放贵重精密仪器的房间或专柜要有可靠安全的防范设施。
五、所有一起的领用、归还都要履行登记手续,并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教学仪器不得安排非教学使用,更不准个人借用。
六、实验室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主管领导参加,接帐点物,逐件移交。帐物不符要查清原因,并认真登记。移交完毕,须制作书面文件,由三方签字。
七、仪器室要保持清洁卫生,用过的玻璃皿要及时清洗、晾干、归类存放。
八、对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的重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