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水环境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等,现就依法关停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燃煤采暖锅炉、地源(水源)热泵(以下简称水源热泵)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有关政策规定》(定市府办【2014】37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以下简称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采暖锅炉、水源热泵供热。
二、集中供热区域内既有分散采暖燃煤锅炉,由住建部门牵头,相关办事处负责,环保、技术监督、规划部门配合,按照《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系统。
三、集中供热区域内既有水源热泵取水井,由水利部门牵头,相关办事处负责,环保、住建、规划部门配合,按照冀政函【2014】61号规定,结合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分年度予以关停,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系统。
四、集中供热区域内既有水源热泵取水许可到期后,水利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取水许可。
五、对水源热泵取水审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达不到同层回灌要求、防油污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水利、环保部门牵头,相关办事处负责,住建、规划部门配合,依法关停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对集中供热区域内暂不能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依法关停燃煤锅炉、水源热泵的既有居民小区,由建投能源定州热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供暖。
七、建投能源定州热力公司负责,通过发放明白纸、网站政策解答、电视广播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规定,激发市区居民积极入网的热情。
2014年8月14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