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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市府办[2014]50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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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实现城市供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冀价管【200982号)、《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有关政策规定》(定市府办【201437号)要求,参照周边市县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就做好我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收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新建居民建筑40/平方米;

(二)新建公建建筑60/平方米;

(三)新建商业建筑70/平方米;

(四)既有非居民建筑40/平方米;

(五)既有居民建筑37.78/平方米。

以上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收费主体。

    由获得定州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企业建投能源定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收取。

三、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收费对象。

    定州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纳入集中供热工程管网的采暖建筑。其中,新建建筑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由房屋建设或开发单位一次性缴纳,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既有居民建筑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由产权方一次性缴纳或分年度缴纳,最多不超过3年,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既有非居民建筑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由产权方一次性缴纳。

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使用管理。

    集中供热工程管网建设费由供热企业用于集中供热一次管网及热力站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29

 

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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