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店中心卫生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定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定政卫函〔2024〕26号),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
1、财务科根据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2、(1)各科室主任根据科室发展需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本着经济实用、功能适宜、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原则编制出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写出申请报主管院长、院长,经院委会审批后成为正式的设备、器材采购计划。(2)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仪器设备,经院委会审批后执行。(3)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3、成立询价小组,经三方询价后询价小组汇总上报院长,经院委会研究决定最终供应商。
二、采购方式及审批权限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符合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商品(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打印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照相摄影器材及配件、商业软件、办公耗材、办公家具)按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采购农副产品、物业服务按《定州市财政局、定州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定政采 〔2023〕3号)执行。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由询价小组按程序进行采购,有3个供应商参加,有3人以上人员负责询价并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后签定合同。(供货商与卫生院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前应尽可能在较大范围公布采购公告(如单位公众号、网站等)。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报定州市卫健局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局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五)单项或批量采购40万元以上(含)货物和服务,采购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经局采购办审核、提交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然后报送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进行招投标工作。
(六)采购2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由科室主任写出申请报主管院长、院长,经院领导研究后进行采购。
三、设备的购进验收及管理
(一)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在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合同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审查并保存以下加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企业法定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4)法人身份证;
(5)报价表;
(三)到货、安装、调试后,主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和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四)具有合法票据。
四、设备维修
使用科室对设备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发生设备故障,使用科室及时通知报院长批准。
五、该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