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医保政策更新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字体: 】    打印
  一、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到15%,后期视基金运行情况再做调整。
  二、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新的规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减轻大病保险运行压力,拟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做法,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4000元调整到17500元,以后年度按照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时间及时调整。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