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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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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管理规定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断改进完善我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科室内将绩效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卫材等业务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严格执行医院绩效综合目标考核具体内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坚决杜绝各科室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各科室或个人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各科室或个人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少收、多收,不报,严禁重复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严禁各科室或个人违规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各类社会捐赠资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实行统一公开管理。严禁各科室及个人接受医药企业提供的外出旅游、会餐、加班赞助等不良行为。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各科室和每一位医务人员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帮助其供应商、经销商开展促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加强我院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各科室及个人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各科室及个人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严禁各科室及个人向患者指定药房或地点购买药品、耗材保健品、婴儿奶粉及用品等。
8.不准收受回扣。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科室或个人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科室或个人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乐活动。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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