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阳初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晏阳初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晏阳初中学签到签退及调休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勤制度。为规范签到签退及调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均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教职工每天上午7:20--8:00签到完毕。上午第三节课后—12:20签退,有第四节课的必须在第四节课下课后再签退。下午13:50—14:20签到完毕,课表中一周内均无7、8节课的每天下午第三节课后签退,课表中有7、8节课的教师可在无课的当天第二节课后签退,在有7、8节课的当天必须上完课后再签退,非一线教学人员第三节课后方可签退。
二、全体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在签到签退时间段儿签到签退的记录无效,视为迟到、早退、无故。
三、每半天只签一次者,按半天无故计算。
四、因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未能签到签退者,以请假条和去向卡佐证。教师的请假条、去向卡要及时交到教导处,以便查验。
五、无故一天扣2分,事假一天扣1分,病假一天扣0.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1分。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按半天事假。计入绩效总分。
六、周六周日有课的教师可以调休,调休时间是固定在周二、周三、周四没课的时间,不能随意更改,否则按旷工算。个人调休和学校开会、监考以及重大活动发生冲突时不补调休,服从学校安排。否则按无故处理。
七、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希望全体教职工自觉遵守。签到签退情况将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内容。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教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教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2.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不能正常工作者,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销假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三)婚假
教职工婚假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学校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销假时提供办事工程的照片或视频。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出生证提交学校,《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内校长签字盖章后,由请假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上述材料到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核实确需请假的,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其中30天以内校长审批;30天以上由校长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学校和请假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及医院诊断检查治疗资料等)到教育局审批。学校在接到教师请假申请后,要于3日内到教育局办结。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校长审核签字盖章,凭县(市)级(含)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资料,报教育局审批。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通过看手续、见本人、调查走访等形式,核实无误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办理病休手续。
3.婚丧假。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校长审批。
4.事假。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10天以内由校长审批;10天以上由学校和请事假本人到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
2.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无定点医院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以病假名义不在岗人员,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2.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恢复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当年不得评优评模、职称晋级。
6.学校将教职工病事假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病假一天扣0.5分,事假一天扣1分,旷工一天扣2分。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均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的处罚
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矿工天数的全部工资,一学期中旷工累计7天以上,给予纪律处分,当年不得评优评模、职称晋级。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