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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第三中学考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4-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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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1.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全校的考勤工作,全体教工需在指定时间内在教导处使用考勤机签到、签退。
2.考勤情况要半日一清查公布,一周一统计上表。
3.教工出勤实行量化积分制:满分10分/学期。
①升旗、政治理论学习、会议:例会、教研缺一次扣0.5分,迟到一次扣0.3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学校组织的考试、和政治理论学习)缺席一次扣1分。
②考试期间监考、阅卷每请假1天扣1分。
③事假一天扣0.5分;病假如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一天扣0.25分,否则病假一天扣0.4分(长期病假有证明一天扣0.25分);无故(旷工)一天扣2分;迟到、早退(30分钟内)一次扣0.1分。
④无故不上课,一节扣1分(必须将自己的课、工作等自行协调好,否则按无故处理)。上课迟到、早退、中途无故离开教室每次均扣0.2分,通报批评。
⑤上班期间,教师因私事外出超过一小时,按半天事假处理;每周外出不得超过2次。临时出门按月计算超过规定每加一次扣0.1分,公差不扣分。
⑥上班期间,查岗不在工作岗位,10分钟内向检查人员说明去向,不在岗按旷工半天处理。(先确定工作岗位)
⑦旷工(抽查脱岗)1次扣1分。积分情况张榜公布,积分记入绩效、年终考核、评职评模。临时出门按月计算超过规定每加一次扣0.1分,公差不扣分。       ⑧请假期间,扣分有交叉重复,扣高不扣低,不重复扣分。
第二条  请假
1.全体教工,①事假3天以内(学校制式请假条)由杨杰校长批准,3天以上3天以上 10天以内由所在乡镇中心校(局直属学校)审批;10天以上由中心校(局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和请事假本人到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②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核实确需请假的,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其中7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7天以上30天以内由所在乡镇中心校校长审批;30天以上由所在学校及乡镇中心校校长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中心校工作人员和请假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及医院诊断检查治疗资料等)到教育局审批。中心校在接到教师请假申请后,要于3日内到教育局办结。
③婚丧假3天,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本人填写《定州市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及乡镇中心校审批。
2.请假办法:事假3天内、病假7天内需填写学校统一制式的请假条,如有课请假人先把课协调好,由年级主任签字审核,教导主任签字,再报校长签字同意。年级主任负责监督请假人安排好其请假期间所负责的工作。
3.病假一周以上须有医院证明。
4.教工无论何种事由请假(包括公差)都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不准补假。特殊情况可先给年级打电话请假并协调好自己的课,到校后及时补假条交教导处。
6.连续请假超过一周,计算假期时不刨除包含的法定假日(如周六日等)。
第三条  迟到
1.上、下午预备铃响后超过签到时间为迟到。签到时间:冬季 上午7:40—7:57,下午13:20—13:45;夏季上午7:40—7:57,下午13:40—14:05。
2.迟到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计1/4天事假,超过2小时计1/2天事假,凡是迟到教师仍在签到机上签到,否则按无故缺勤对待。
3.有特殊情况的向教导处书面说明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临时出门
1.上班期间因各种事由离开学校为临时出门。
2.临时出门须经杨杰校长批准(校长公差不在时由教导主任签字批准),并领取教工临时出门卡。临时出门卡一式两份,一份由出门教师交门卫保管,另一份由出门教师本人返回学校时交教导处保存(返回时教导处记录上返回时间)。教师返校要到教导处销假。门卫每周将保存的出门卡交教导处核对。教师因私事外出超过一小时,按半天事假处理;每周外出不得超过2次。
3.如有私自放行等情况,给予门卫批评教育,并处罚金每人次50元,教师按半天事假处理。屡教不改的,与保安公司协商予以经济处罚或辞退。
4.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准临时出门。
第五条   签退
1.各工作岗位均实行签退制度。上午签退时间:11:00—12:10,下午签退时间:夏季17:00—18:10;冬季16:50--18:10。
 2.全体教工须在指定时间段内签退,提前签退无效,不签退每次按1/2天事假计。
第六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
2.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对无定点医院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以病假名义不在岗人员,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3.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恢复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当年不得评优评模、职称晋级。
第七条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均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的处罚
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一学期中旷工累计7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当年不得评优评模、职称晋级。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予以解聘(辞退)。
第八条    其他
1.教师、学校领导及班子成员,因开会、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时签到或签退的,需书面向校长说明原因,校长签字,教导处备存。
2.上班期间,查岗不在工作岗位,10分钟内向检查人员说明去向,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记为负1分)。
 3.外出学习或开会必须由校长出具“公差派遣证”,并到教务处请假备案。否则按无故处理。
 
本条例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在定州市第三中学校委会。
   
 
定州市第三中学
2022年11月2日
 
注:本考勤管理条例于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由定州市第三中学教代会成员全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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