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加大扩岗政策支持。建立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完善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联动机制和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调度机制。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等,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便企利民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款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加大“人社惠农贷”投放力度,为助农小微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导致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相关标准执行。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符合上述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60%返还。参保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六、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免试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赴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市场同类人员薪酬价位,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等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
十、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023年募集不少于1600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2023年,继续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
十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户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三、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十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对履行稳就业职责不到位,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十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强化数字赋能,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与企业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开展就业政策专项宣传,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