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道路、公厕日常保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禽畜和宠物的尸体等;农村公厕是指省、市要求建设的农村公共厕所。
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一体、市场运作、社会监督、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12小时清扫保洁制度,实现农村道路干净整洁,达到“七净五无”标准,实行定时定点收运管理机制,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 本市农村环境卫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分区域、场所和单位,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实施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因地制宜的原则,采用焚烧为主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禁止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第六条 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加强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用推广。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清扫保洁、农村垃圾分类、农村公厕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相关考核机制进行考核,并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行政区域农村清扫保洁、农村垃圾分类、农村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对各乡镇(办)及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公司进行检查指导,并进行常态化考核。
第十条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各环卫公司的现场作业质量和组织实施进行检查,建立市、镇、村三级考核管理体系,同时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日常管理机构,明确1名主管副职负责,并根据乡镇人口数据,按每万人配备1名的标准,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制定完善镇级、村级关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台账及巡查工作记录,将对各村排名考核及对环卫作业公司考核情况按月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渣土填埋场所,鼓励建设庭院秸秆资源化利用场所,各类场所应符合国家规范。
(四)各乡镇(办)采取悬挂条幅、发放宣传材料、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五)负责指导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监督考核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村级管理机构,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按每千人1名标准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并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环境卫生管理员。
(二)依法制定村民公约,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并落实。
(三)明确本村(社区)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垃圾桶分布点位及生活渣土集中存放点位置。
(四)履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职责;对村民分类投放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五)支持环卫作业单位按要求对村域范围内硬化的主要道路进行清扫保洁;配合并督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
(六)对本村的垃圾投放点进行规范,对乱倒垃圾行为进行治理,对不服从管理的进行取证、举报。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动村民对胡同、房前屋后、空闲地等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倾倒、焚烧生活垃圾,不得混投混放生活垃圾。
第三章 源头减量、分类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大件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十五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
可回收物应交售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合法回收经营者,也可交环卫工代投。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到2025年基本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第四章 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
第十八条 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对环卫公司运行进行数字化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以下标准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指导各村进行环境卫生管理,并监督所辖区域内环卫作业公司按要求作业。
(一)保洁队伍
应按每100户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建立稳定的保洁队伍,有条件的村庄可增加保洁员数量,并逐步推行机械化清扫,进一步提高作业标准。
1. 建立保洁员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实行保洁员“一村一档”动态管理,统一着装、统一编码、形象上墙,明确《保洁员责任区域》。
2. 按保洁员每人1辆标准配齐垃圾收集车辆。
3. 定期发放清扫工具,拾捡工具,除臭、消杀工具及药品,必要的劳务防护安全用品。
4. 制定作业计划、工作台账,并按月向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洁时间
我市农村实行12小时清扫保洁制度,具体时间根据季节调整。
早上普扫:4-10月 7:00前结束;
11月-次年3月8:00前结束。
巡回保洁: 4-10月 8:00-20:00;
11月-次年3月 8:00-18:00。
(三)保洁内容
1. 普扫:每天早上对硬化主要街道、广场普扫1次,对连村路进行定期普扫。
2. 拾捡:每天对所有街巷、广场绿地、空闲地、商业区、干道、垃圾桶放置点、生活渣土填埋点的生活垃圾进行巡回拾捡。
3. 二次分拣:发现混投、混装的生活垃圾,必须将垃圾桶内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将生活渣土送至生活渣土集中存放点,将庭院秸秆和其他生活垃圾入桶。
4. 常态化清理:开展垃圾点除臭、防疫消杀、灭蝇虫、垃圾桶擦拭等作业。
5. 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保洁员前沿哨所作用,积极引导居民定点定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对居民拒绝按要求投放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作业公司报告,也可向市、镇两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管理标准
1. 村庄广场、道路、村民房前屋后达到“七净五无”标准。七净:路面净、路沿石净、垃圾桶净、树坑净、墙根净、绿化带净、收水口净。五无:无高草杂物、无乱贴野广告、无垃圾污物、无人畜粪便、无积存污水。
2. 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和防护绿地内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
3. 垃圾桶摆放整齐、外表干净,周边环境达到“四无”,即垃圾桶放置点周边无垃圾、无蚊蝇滋生、无乱写乱画、无污水外溢。
4. 生活渣土填埋点有明显标识,场内渣土堆放有序,无其他垃圾,周边环境良好。
5. 铁路、公路沿线(防护网外)两侧、桥下及涵洞内无积存垃圾,可视范围内整洁卫生。
6. 公路路面基本可见本色,无明显零散垃圾,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边沟内无垃圾杂物。
7. 降雪天气及时清除主要街道的积雪,清理出的积雪堆放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融雪后及时清扫路面。
第二十一条 按以下标准建立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制度,明确作业方式和作业标准。
(一)应根据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及密闭式收集、转运车辆;20-30户设置1个垃圾桶,100-150户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
(二)由城乡环卫一体化作业单位负责分类收运工作,每日2遍定时收运。其他垃圾应先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处理,再送至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可采用直运模式送至厨余处理单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实行预约收集、运输,有害垃圾统一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可回收物交至具有合法手续的运营的单位。
(三)由城乡环卫一体化作业单位负责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管理,应达到或优于以下标准。
1. 配备各类收运车辆,压缩、消毒、除臭、污水等设施齐全。
2. 车辆、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性能安全稳定,有明显的标识,做到密闭、整洁、完好;管理制度牌规范上墙;垃圾转运及时。
3. 垃圾中转站站内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定期清理作业场地,开展消杀作业,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蚊蝇滋生。
4. 建立信息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农村企业生活垃圾应委托专业公司收运,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物处理、焚烧、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优先采用焚烧处理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经过处理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进行处置,有利于通过生产建筑材料、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章 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地区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采用生物处理或者生产沼气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各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并结合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农村公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绩效考评指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须正常开展日常巡查,形成考核记录,由各乡镇汇总后按月于次月10日前报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处理效果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
市、镇、村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必须接受举报并处置,公布举报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的监督。
鼓励群团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 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政策。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定政办〔2018〕2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作业督导检查考核办法》
附件
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作业督导检查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各乡镇(街道)环境卫生治理水平和能力,加强对环卫作业公司的督导检查,促进农村环卫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及对象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作业督导检查考核,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作为检查考核的主体。
(一)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定州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
(二)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作业公司组织架构、运行管理、整体成效进行考核;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环卫作业公司日常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1. 《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3. 《定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4. 《定州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方案》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考核方式
(一)市级考核
1.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小组,由主管副职牵头,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和现场作业质量每月进行1次检查,考核小组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查村庄数量不少于20%(不少于4个村),并将具体情况依据市委组织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评价细则》进行具体核查,将结果登记在册,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考核依据。
发现问题向乡镇(街道)下达《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督导检查整改通知书》,乡镇(街道)完成整改后报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卫作业公司进行检查考核,采取观察作业情况、查阅运行资料、工作记录、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
(二)乡镇考核
各乡镇(街道)作为日常作业质量检查考核部门,由各乡镇(街道)成立日常督导小组,考核小组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1. 对各村千分制考核。对各自辖区内的村庄进行排名于次月10日前报执法局。
2. 对作业公司考核。每天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卫公司作业质量进行巡查,将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并填写巡查台账,对环卫公司未及时整改的进行计分考核。以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实行千分制量化考核,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考核成绩在950分以上为优秀,900—950分为良好,800—9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次月10日前将巡查考核结果报执法局。
四、考核标准
1. 巡回保洁要达到无零星垃圾、杂物、瓦砾、果皮、纸屑、烟蒂及其他废弃物,每处每次扣1分,罚100元。
2. 保持公路干净整洁,路面基本见本色,每处每次扣1分,罚100元。
3. 公路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无积存垃圾,每处每次扣1分,罚100元。
4. 每天清运2次,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不得外溢,每处每次扣2分,罚200元。
5. 清运时垃圾装载不过满,做好车辆密闭工作,行车时无跑冒撒漏现象,每处每次扣1分,罚100元。
6. 清运保洁时间发现垃圾点出现生活垃圾外溢,每处扣2分,罚200元。
7. 发现垃圾桶破损未及时更换或者缺失垃圾桶盖的,每处扣1分,罚100元。
8. 发现路段未普扫,每处扣2分,罚200元,发现保洁时间无人保洁,每处扣2分,罚200元。
9. 分类收集容器规范、清晰的标志标识,发现收集容器标识不正确、不清晰,每处扣1分,罚100元。
10. 定期做好作业工具及垃圾点位消毒、除臭工作,每发现1处作业工具、垃圾点消毒除臭不到位扣2分,罚200元。
11. 收运车辆车身没有喷涂收集种类名称标识,或名称标识不正确,每车扣1分,罚100元。
12. 所有车辆不得带病上路,所有司机应安全文明驾驶,违反规定每人每次扣5分,罚500元。
13. 严禁焚烧垃圾,乱倒垃圾,每处每次扣20分,罚2000元。
14. 因环卫作业单位原因导致上访问题,每个问题扣10分,罚1000元。
15. 按照工作方案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每天每人扣1分,罚100元。
16. 按照工作方案配备足够的环卫作业车辆来保障生活垃圾的日常收运、转运工作,每次每车扣20分,罚2000元。
17. 智慧化监管平台由专人负责,做好特殊情况下正常收运,及时调配人员、车辆,每处每次扣10分,罚1000元。
18. 市级检查,发现1处5倍扣罚;省级检查,发现1处20倍扣罚。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每月经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年度考核排名依据。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卫作业公司考核结果与各乡镇(街道)对环卫公司考核结果,经测算形成环卫公司月综合测评得分(环卫公司月综合测评得分=各乡镇评分总和/乡镇数量*30%+整体效果得分*70%),作为拨付环卫公司运营费用的依据,扣分达到200分即为公司作业不合格,由市执法局进行重点督导,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