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城乡罚决〔2024〕-02-002号
当事人情况:刘永军、身份证号:1306821982********、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大定村******、联系电话:13273******。
根据 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 年 6月 3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西城乡大定村村北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西城乡大定村村北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执法人员宋娟、张改伟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测:采砂位置位于西城乡大定村村北,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猪场,北至道。现场有坑一个,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成不规则形状。具体采储量和砂土类别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验结论。
2024年6月13日,我乡人民政府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西城乡责改通〔2024〕-02-002号,于2024年6月20日复查时,采砂现场未整改。
2024年6月28日,定州市风雷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大定村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中结论为“砂坑储量:81.6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中细沙”。
2024年7月24日,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定价认字(2024)第93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陆元整。(¥:5386.00)”。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影像资料5.《定州市大定村村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乡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永军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刘永军违法所得5386元(伍仟叁佰捌拾陆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罚款539元(伍佰叁拾玖元)整,合计金额5925元(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