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西乡罚决[2024]-01-00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乡罚决2024-01-003

 

当事人:李永彪、男、身份证号码:13240119660****** 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电话:15931******

根据 信息平台推送,本机关于 2024  6 25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4月28日上午9时03分左右,在北疃村村东道边自家地里点燃杂草,焚烧面积小,情节较轻。我单位执法人员宋娟、张改伟于当日到达现场后火点已经扑灭,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共约1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证据证明

乡人民政府已于2024 6 28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永彪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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