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情况:武茂勋、身份证号:132401196*********、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联系电话:15128******。
根据 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 年 4月 18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西城乡西城村村北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西城乡西城村村北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执法人员宋娟、张改伟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测:采砂位置位于西城乡西城村村北,东至张添席地、南至吴彦杰地、西至道、北至道。现场有坑一个,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成不规则形状,坑内有垃圾。具体采储量和砂土类别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验结论。
2024年4月28日,我乡人民政府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西城乡责改通〔2024〕-1-003号,于2024年5月7日复查时,采砂现场未整改。
2024年5月10日,定州市风雷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西城村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中结论为“砂坑储量:30.1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中细沙”。
2024年6月6日,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定价认字(2024)第64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1987)”。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影像资料5.《定州市西城村村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乡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武茂勋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武茂勋违法所得1987元(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罚款199元(壹佰玖拾玖元)整,合计金额2186元(贰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