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西乡罚决〔2024〕-01-00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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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宝庆、男、身份证号码:1324391954********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电话:18632******。
根据 信息平台推送,本机关于 2024 年 2 月10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10日下午4点10分左右,在大定村村东北河道边自家地里点燃杂草,焚烧面积小,情节较轻。我单位执法人员宋娟、张改伟于当日到达现场后火点已经扑灭,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共约1平方米,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等证据证明。
我乡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 3月 2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刘宝庆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