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情况:李燕、身份证号:130682**********、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村、联系电话:***********。
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2 年 11 月 10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西城乡大定村村北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9日,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西城乡大定村村北非法采砂。
经现场勘查:西城乡**村民李燕违法采砂位置位于定州市西城乡大定村北,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猪场,北至道。现场地面耕作层已挖走,有沙坑一个,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成不规则形 。2023年3月26日,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森元养殖有限公司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中结论为“砂坑储量:939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细沙”。根据定州市乾丰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价格定价,单价40元/m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影像资料
我乡已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燕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李燕违法所得37560元(叁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罚款3756元(叁仟柒佰伍拾陆元)整,合计金额41316元(肆万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6-1
定州市西城乡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