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定州市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定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原则认定登记,以“户”为单位统一行使(以下简称资格权户)。
第三条 宅基地资格权不可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第四条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遵循“依据法律、村民自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户有所居,维护农村稳定。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不应仅以公安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内成员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世居或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下列农村居民户,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格权消灭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
(一)二轮土地延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户;
(二)有二轮土地延包承包权的家庭户,其子女符合“分户”条件分户另居的;
(三)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而新形成的家庭户。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分户”的基本原则。
(一)农村独生子女与父母确定为一户;
(二)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达到结婚年龄且需在本村定居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应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三)三代(含三代)以上共同居住,第三代已达到结婚年龄且需在本村定居的,可确定为一户;
(四)子女均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父母,可单独确定为一户;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直系亲属的,可单独确定为一户;
(六)因婚姻家庭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宅基地的,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标准;
(七)离婚后无宅基地,且需在本村居住的,可确定为一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消灭:
(一)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宅基地的;
(三)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
(四)其他不符合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第九条 资格权户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其以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或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的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认定。
第十一条 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由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户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核登记,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新增资格权户或资格权消灭,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宅基地资格权实行数据库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基础数据录入、日常维护及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流转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要求,结合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由农户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出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仍有合法稳定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流转的宅基地,必须依法取得产权明晰无争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三)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同意。
(四)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
其中,通过转让、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全市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所有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准备转让、出租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以选择协议出让或竞价两种方式进行流转。通过协议转让的,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村委会把关。流程为:
(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出让方将出让申请报村委会审查,经同意后,将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受让方向本村集体提交申请,经村委会审核符合受让条件的,由村委会出具符合受让条件证明。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管理部门在接到转让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
(三)交易。宅基地流转双方持申请及相关材料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窗口,按照《定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交易项目成交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出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四)流转收益分配。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出让方按合同价款4%的比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宅基地流转调节金。宅基地转让集体收益在交易环节收取。
(五)变更登记。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通过入股、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的,也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合同,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依法流转交易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二)严禁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购买房屋。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通过依法流转交易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流转交易双方负责。
(四)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自交易、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换农村宅基地、集中连片推行异址翻建、改建等多种方式,解决村民原住宅超规定面积使用问题。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新增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原址翻建、改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证载面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原址翻建、改建超标面积进行备注,由翻建、改建户临时使用,遇有村庄改造、征地拆迁等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超占宅基地。房基(含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被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为资格权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缺少宅基地的;
(二)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存在宅基地资格权消灭情形的;
(二)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分户后户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村级申请审查
第十条 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书;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选用政府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收到农户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书、承诺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四章 乡级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初步审核。乡镇(街道)应当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窗口,方便群众办事。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部门联审和现场勘查。乡镇(街道)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联审和现场勘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用地建房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表乡镇(街道)组织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乡镇(街道)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的意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对部门联审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核。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部门联审和现场勘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乡镇(街道)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公布。经乡镇(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核,认为符合应予批准条件的,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归档备案。乡镇(街道)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宅基地批后管理
第二十条 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逐级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开工申请。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宅基地管理小组,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会同村级宅基地管理小组,对村民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发现不符情况,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逐级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等相关部门,会同村级宅基地管理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街道)责令整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登记。验收后,由乡镇(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确需新增用地的,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等相关工作的副职任副主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庄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村级成立由“两委”干部组成的宅基地管理小组,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宅基地放线、建房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程序步骤 主 体 所需资料及办理内容
农村宅基地监管“三到场”示意图
附件2
XX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书
XX村村委会: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人口 人,本户因第 项理由:
1.被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为资格权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缺少宅基地;
2.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
3.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
5.住房年久失修
6.改善生活条件
7.其它
特申请
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户主)签字(手印):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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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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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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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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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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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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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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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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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备注 面积 |
㎡ |
房基 占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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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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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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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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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 未利用地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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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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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相邻权利人签字(不作为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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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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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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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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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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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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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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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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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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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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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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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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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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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其他部门包括该宗宅基地所涉及的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环保、电力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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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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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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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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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附件7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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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附图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具体位置、长度、四至,并表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8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8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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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规则 |
|||||
乡镇 街道 |
发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
行政区划 (1-6位) |
乡镇街道 (7-9位) |
发放年份 (10-13位) |
发放序号 (14-1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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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早镇 |
留早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01 |
**** |
***** |
息冢镇 |
息冢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02 |
**** |
***** |
东留春乡 |
东留春乡人民政府 |
130682 |
003 |
**** |
***** |
杨家庄乡 |
杨家庄乡人民政府 |
130682 |
004 |
**** |
***** |
号头庄乡 |
号头庄乡人民政府 |
130682 |
005 |
**** |
***** |
东亭镇 |
东亭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06 |
**** |
***** |
长安路 |
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
130682 |
007 |
**** |
***** |
李亲顾镇 |
李亲顾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08 |
**** |
***** |
邢邑镇 |
邢邑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09 |
**** |
***** |
周村镇 |
周村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0 |
**** |
***** |
砖路镇 |
砖路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1 |
**** |
***** |
西城区 |
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
130682 |
012 |
**** |
***** |
子位镇 |
子位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3 |
**** |
***** |
西城乡 |
西城乡人民政府 |
130682 |
014 |
**** |
***** |
庞村镇 |
庞村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5 |
**** |
***** |
叮咛店镇 |
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6 |
**** |
***** |
大辛庄镇 |
大辛庄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7 |
**** |
***** |
明月店镇 |
明月店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8 |
**** |
***** |
东旺镇 |
东旺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19 |
**** |
***** |
大鹿庄乡 |
大鹿庄乡人民政府 |
130682 |
020 |
**** |
***** |
开元镇 |
开元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21 |
**** |
***** |
清风店镇 |
清风店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22 |
**** |
***** |
高蓬镇 |
高蓬镇人民政府 |
130682 |
023 |
**** |
***** |
南城区 |
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
130682 |
024 |
**** |
***** |
北城区 |
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
130682 |
025 |
**** |
***** |
附件9
申请户信息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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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人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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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建房基本情况 |
地类 |
审批总面积: m2 |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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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建设用地: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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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利用地: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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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用地(耕地、林地、其它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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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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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
镇(街道)举报电话:****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地放线记录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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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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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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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共 人 |
拟建房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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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位置 |
镇(街道) 村 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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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农用地 2.建设用地 3.未利用地 |
是否异地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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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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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线草图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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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线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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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农户 签字(摁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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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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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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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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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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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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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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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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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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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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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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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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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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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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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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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备案表
乡镇(街道)名称(盖章) 报送时间 :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家庭 人口 |
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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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批准书证号 |
宅基地面积(m2) |
建房位置 |
四至 |
地类(m2) |
住房 建筑 面积 (m2)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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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其他 |
原址 翻建 |
改扩建 |
异址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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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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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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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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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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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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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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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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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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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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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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