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定州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反拐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发现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
第三条 反拐工作推行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反拐工作继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外事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通信办、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行动计划》和《实施意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条 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局际联席会议成员,指定一名相关业务科室干部为联络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地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在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作用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加强政策衔接落地,推动完善相关规章和政策,扩大政策宣传,监督政策落实,推动反拐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第九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反拐工作经费保障模式。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部门预算资金,合理安排反拐行动经费,支持反拐工作开展。同时,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三章 预防犯罪
第十条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2.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健局、市妇联)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在劳务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团市委、市妇联)
——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
——鼓励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创业就业,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就业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
——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的农村,完善妇女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矫正质量,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加大我市拐卖人口犯罪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相对集中的农村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局、市妇联)
——依法开展规范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开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和培训,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4.进一步做好跨国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外事办)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继续组织开展全市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妇联)
——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完善打拐工作机制,由刑警大队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妇联、市财政局)
——制定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妇联)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妇联)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妇女之家、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妇联)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并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使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在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通过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4.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学习、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
6.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
7.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团市委、市妇联)
第十三条 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反拐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反拐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幼儿园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内容,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
——加强群众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团市委、市妇联)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责任单位: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和省《实施细则》实施能力。(责任单位: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第十四条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受害人的救助。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展示我市反拐措施和成效,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1.加强反拐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2.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加强国际反拐合作项目建设和引进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外事办、市商务局)
——积极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等各项国际反拐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妇联)
3.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开展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交流,充分发挥反拐警务联络机制作用,共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外事办、市司法局)
4.加强与相关拐入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5.加强与相关拐出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中国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遣送。(责任单位: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6.认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进一步扩大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网络。(牵头单位:市外事办,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协调。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省《实施细则》、市《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乡镇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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