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定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2024年定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21〕84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58号)
8.定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定州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民字〔2021〕28号)
9.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10.定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定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定民字〔2021〕32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16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856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310元/人·月、330元/人·月、360元/人·月、379元/人·月和618元/人·月五个档次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370元/人·月、480元/人·月、570元/人·月、和738元/人·月四个档次发放。
五、办理流程
1.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2.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初步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5.审核确认。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
6.确认公示。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
7.资金发放。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7.定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定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定民字〔2021〕31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我市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804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960元/人月;自2023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分400元/人月、200元/人月和100元/人月三个档次发放。
五、办理流程
1.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将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特困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经信息核对,不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河北省社会救助申请书》。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初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定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人,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重新组织调查,可视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核确认。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10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定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中填写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标准评估表》,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本人、照料服务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指导签订《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协议书》,明确专人做好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服务工作。
7.资金发放。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补贴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
8.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7.定州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民字〔2019〕78号)
8.定州市民政局 公安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21〕9号)
9.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定州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监护困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院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民政局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和事实无人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村、街道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基本生活补贴委托监护协议书》,《个人申请》,《监护证明》
(2)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市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通知乡镇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民政局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手续。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院要及时上报民政局。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同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认证结论积极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市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市民政局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基本生活补贴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拨付至供养机构。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351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9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照片,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不再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残联。
市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市民政局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市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自2022年5月15日起,在“跨省通办”基础上,我市将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服务,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卫健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暂不符合特扶条件,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其他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居)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上、下半年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完成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7〕78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卫健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84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105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居)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上、下半年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完成。
 
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0467.5元/月—1039.16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乡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4.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建档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3350.83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834.16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621.66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16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12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212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947.5元。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4.建档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830元。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57.33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4.建档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十四、求职补贴、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贴对象
1.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2.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工商注册地在县级以下)。
四、补助标准
(一)求职补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创业补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求职补贴
1.申请。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院(含技工学院)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向市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求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
2.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院校初审并公示后,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在定州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发放。财政部门将相关补贴资金拨付至人社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发放对象以录入河北省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名单为准。
)创业补贴
1.申请。申请人提交《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稳定经营6个月证明材料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提供《定州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认定表》,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2.审核确认。市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在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再由市人社部门发放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补贴依据根据《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有关规定,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定州市财政局
三、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依据补贴资金总量、专户结余资金规模和本级核实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五、办理流程
1.各乡镇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各村、街、社区的每个农户的基本信息、户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扣除面积等相关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对相关工作内容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补贴信息公示上报。补贴信息进行“ 逐级公示”一是以村为单位将农户享受的补贴面积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附表1:由各村(居)委会负责填写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拍照;电子版表格、纸质表格和纸质公示照片由乡镇办、村各永久存档一份;同时交农业农村局一份纸质公示照片、补贴表格电子版和公示照片电子版),无异议后将享受补贴信息清册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上报乡镇政府。
3.以乡镇为单位将各村享受的补贴信息清册汇总并在乡镇公开栏内公示7天(由各乡镇负责填写并在乡镇办公开栏公示拍照;纸质表格和公示照片由乡镇办、农业农村局各留一份,同时交农业农村局一份补贴表格电子版和公示照片电子版),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补贴信息汇总表由主要领导签字盖行政章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4、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各乡镇补贴总面积)的汇总工作,并对补贴给农民的总资金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5、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提供的公示无异议后的基础数据(各乡镇补贴总面积)进行汇总后报财政局进行资金补贴发放。
6、加强督促指导。市农业、财政、各乡镇办等相关单位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发放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十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5 号)
2、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定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定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农财发〔2021〕1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五、操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 App 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要在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鼓励在乡村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十七、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河北省政府《关于为原乡镇(公社)三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2.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范围
统一要求所称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是指户籍仍然在我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年12月31日前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执行时间
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六、认定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市政府成立由农业部门牵头,财政、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定州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七、办理流程
(一)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二)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需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个人申请书一式四份(见附件1)、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份(上报证明材料中所涉及证明人,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份(户主页及本人页)。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相关原始材料和是否参加、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汇总(见附件2)后报省农业(农工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公示和发放等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
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八、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发放意见拨付至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发放。
 
十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核定的移民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600元/年/人。
五、办理流程
定州市水库移民直补按每年核查人数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十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办函〔2018〕18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贴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2.车辆补助对象:我市城乡范围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
四、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补助金额为260元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残疾证原件、购车凭证(购车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上交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初审。
2.审核确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对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车主信息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复印件报市残联。
3.发放。我市以银行卡或“一卡通”形式发放,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对象以录入中国残联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中的名单为准,6月1日之后录入不列入年度补贴发放范围。
 
二十、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46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市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主页及本人页);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身份证正反面)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街(社区)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街(社区)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生健康局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乡镇卫生院和市卫生健康局部门存档。
4. 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二十一、“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鉴于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冀扶办联〔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乡村振兴
三、补助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补3000元,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1500元。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工学校,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乡村振兴部门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给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相关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逐级在其家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示,公示期10天。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教育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家庭子女,向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申请。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落实补助政策。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要求,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由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受益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二十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
3.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2〕1156号)
二、主管部门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定州市民政局、定州市财政局、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定州市调查队
三、补助对象
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补助标准
当居民消费价格(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时,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以我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涨幅不足6%的,按6%计算。当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五、办理流程
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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