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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定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定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市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定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在《定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定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梳理确定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各办事窗口,并采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定州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021年8月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定州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一、公安领域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市公安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市公安局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市公安局
用人单位
 
4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市公安局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市公安局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条
市公安局
澳门高等院校
 
8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公安局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9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市公安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公安局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公安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公安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公安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市公安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公安局
所在内地学校
 
16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市公安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市公安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8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市公安局
二级以上医院
 
19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市公安局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20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1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
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交通运输领域
22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23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交管部门
 
2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7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8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交管部门
 
29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交管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30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3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32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安派出所
 
33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34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35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证机构
 
36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37
经济困难证明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8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39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安派出所
 
40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41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2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43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44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4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原用人单位
 
46
死亡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四、文化旅游领域
47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48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场监管领域
49
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0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1
资金信用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2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企业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53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54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债权银行
 
55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7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地名办)
 
58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9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0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61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62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地名管理部门
 
63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64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65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66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67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
监理单位、银行
 
68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八、卫生健康领域
69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70
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7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72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
医师所在原部队
 
73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74
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75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76
行医权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77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发布)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港澳台公证机关
 
78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
检验检疫机构
 
79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市卫生健康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80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81
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市卫生健康局
村委会
 
82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市卫生健康局
村委会
 
83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84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局
村(居)委会
 
85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
乡镇政府、村委会
 
86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市卫生健康局
村委会
 
87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88
配偶死亡证明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市卫生健康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89
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市卫生健康局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90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91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九、民政领域
92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公安机关
 
93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94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95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96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97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市民政局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98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市民政局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99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市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00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1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市民政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市民政局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103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市民政局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104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市民政局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军地联合办理
105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6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7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08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9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10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司法行政领域
111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省司法厅(市行政行政审批局审核)
公安部门
 
1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登记时提交的健康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14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115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市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116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市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117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118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所在单位
 
十一、教育领域
119
中考“四侨”考生证明
中考照顾10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等三部门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   四、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考生身份,由设区市政府侨办或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办认定;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生身份,由设区市政府侨办或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办报省政府侨办认定。
市教育局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120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121
体格检查证明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122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123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124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二、其他领域
125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126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27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
民政部门(地名办)
 
128
捐赠证明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市档案馆
接受捐赠的单位
 
129
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局
境外政府的工商或税务等部门
 
130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死亡抚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131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132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
活动场地管理者
 
133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34
资金证明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35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四条《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市行政审局审核)
税务机关
 
136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37
个人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附件2
定州市第一批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市公安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3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
市、县公安部门
 
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7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8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9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派出所
 
10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11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12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证机构
 
13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14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5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16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部门
 
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8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19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0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
 
21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22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3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省司法厅(市行政审批局审核)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4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市行政审批局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
 
25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26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27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
民政部门(地名办)
 
28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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