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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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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和《定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定政发〔2020〕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办法
第四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
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办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
第七条  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
(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
第三章  时限和规定
第八条  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   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
第十  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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