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定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定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bjdybzk2021@163.com,并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定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社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1
定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建立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分步分批、稳步推进。长护险为独立险种,职工和居民共用一个资金池,资金统筹使用。
全市长护险制度分三年推进。2026年启动职工长护险制度,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2027年底前,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制度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护险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参保筹资
1.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护险。
2.筹资标准和渠道。长护险基准费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建制初期费率为0.3%,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一致,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1:1比例构成。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制度当年,费率按0.15%执行,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与居民医保合并征收时,以开征时执行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0.3%,缴费基数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省级确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护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具体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应符合情形如下:
①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均在我市参保,且我市未建立居民长护险期间,可临时纳入我市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为30%。我市建立居民长护险后,其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
②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分别在我市和其他统筹区参保且两个统筹区均已建立居民长护险时,其待遇原则上按两地居民长护险待遇标准就高享受。
③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分别在我市和其他统筹区参保,仅一方所在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护险时,则待遇按已建立居民长护险的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
④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分别在我市和其他统筹区参保且两个统筹区均未建立居民长护险时,可临时纳入我市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为30%。
⑤若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双方均符合参保条件,仅一方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参加长护险待遇原则上减半;若双方均未参加长护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能享受长护险待遇。
⑥18周岁以下已合法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长护险并享受职工待遇。
⑦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等认定后可视同在我市参保,并享受我市居民长护险待遇。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河北省内参加长护险的人员。
(7).其他筹资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多种渠道,对特定困难群体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时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与筹资挂钩,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筹资标准在0.15%至0.3%之间调整的,待遇随筹资水平相应提高。未就业城乡居民按0.15%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30%左右;按0.3%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3.服务方式。可根据不同失能等级设置差别化待遇标准。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实行与服务方式挂钩的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选择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动态纳入调整。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可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困难群体资助对象等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当地长护险制度启动时(我市长护险启动覆盖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年度)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记录,对恶意中断缴费、骗取待遇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6.政策衔接。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具体衔接办法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管理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应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简化申报材料,优化评估流程。按照国家、省要求,逐步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现有专业评估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专业、独立、规范的社会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行协议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按照《河北省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25﹞3号)文件精神,评估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其他情形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或按协议约定分担。执行全省统一的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考核和认证。
(四)加强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合理配置定点资源配置布局,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等纳入协议定点范围。加强对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失能(等级)状况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享受符合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的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根据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执行。
(五)规范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涵盖服务过程、服务结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长期护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服务合理、有效。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基金结算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用好长护险费用功能,推行联网即时结算。
(六)经办管理
长护险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经办管理,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构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护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按照国家、省要求研究制定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居住失能人员评估认定和待遇享受办法,逐步解决异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问题。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七)社会参与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的申请标准,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申请受理、评估实施、服务实施、待遇支付、服务检查等具体经办业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
(八)严格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将长护险基金收支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划拨、存储等环节管理。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护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九)信息管理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长护险功能模块应用,实现医保、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撑参保登记、失能评估、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统计分析等业务办理。推进长护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服务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等长护险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十)强化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护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护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护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长护险制度建立全过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部门职责。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牵头全市长护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市医保局做好基金测算等。
市税务局负责长护险保费征收等工作。
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残联与市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市卫健局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长护险与工伤保险衔接、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的监管。
市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数据共享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探索社会捐助筹资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建立长护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加强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本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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