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留春 罚决〔2023〕003号
当事人:姓名:王桃立 身份证号:130682XXXXXX04451X
电话:137XXXXXX86 地址:定州市东留春乡佛店村
根据 监控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4月 11日对你(单位 在佛店村西路边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东留春乡佛店村王桃立于2023年4月11日,在佛店村露天焚烧。经现场勘查:定州市东留春乡佛店村王桃立于2023年4月11日,在佛店村西路边露天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王桃立罚款500(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东留春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