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留春罚决〔2023〕00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留春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姓名:刑宇亮       身份证号:132440XXXXXXXXXXXX
 电话:1310XXXXXXX            地址:安国市明官店乡辛庄村
根据监控发现,本机关于20233月24日对你(单位 在大王耨村东农田烧纸祭祀引燃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安国市明官店乡辛庄村刑宇亮 于2023年3月24日,在大王耨村烧纸祭祀。经现场勘查安国市明官店乡辛庄村刑宇亮于2023年3月24日,在大王耨村东农田烧纸祭祀引燃杂草。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刑宇亮罚款1000(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东留春乡人民政府
2023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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