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周镇罚决〔2021〕008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周镇罚决2021008

当事人: 薛永民  身份证号码:132401XXXXXX4099

  所:定州市周村镇XXXXXX号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1122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2月1日17时25分左右,在阜头庄村地里引燃秸秆杂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3平方米,至2021年12月1日18时,焚烧点被扑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具体情况)3.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实时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已于2021 12 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薛永民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3

 

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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