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周镇罚决〔2021〕007号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  薛建房   身份证号码:132401********4110

  所:周村镇xxx村***号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1521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1年5月21日17时左右,在阜头庄村南地里引燃秸秆杂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5平方米,至2021年5月21日18时,焚烧点被扑灭

我单位王继冬(执法证号02740205802)、王鹏(执法证号:02740205789)为该案件承办人,2021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薛建房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薛建房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勘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场焚烧的枯草被及时扑灭,即违法行为已改正,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两千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

202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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