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罚决〔2025〕002号
当事人:姓名:孟建民 身份证号:1306821990********
电话:1375442****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5 年3月 4日对你 在怀德村村南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孟建民于2025年3月10日,在怀德村村南农田露天焚烧杂草。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孟建民于2025年3月10日,在怀德村村南露天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2025年《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孟建民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焚烧物占地面积2平方米,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孟建民不配合检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违法事实情节较重,产生烟尘污染重。
处孟建民罚款1000(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 3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