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民露天焚烧杂草案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叮  罚决2025〕002

当事人:姓名:孟建民        身份证号:1306821990********             

电话:1375442****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5 3 4日对你 怀德村村南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孟建民2025310,在怀德村村南农田露天焚烧杂草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孟建民2025310,在怀德村村南露天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92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2025《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孟建民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焚烧物占地面积2平方米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孟建民不配合检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违法事实情节较重,产生烟尘污染重。

孟建民罚款1000(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5 3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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