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叮 罚决(自然资源)〔2024〕016号
当事人:姓名:马敏辉 身份证号:13240119**********
电话:1361322****地址:定州市号头庄乡梁家营村
根据 日常巡逻发现 ,本机关于 2024年9月 18日对你 在二郎庙村南地里进行非法采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号头庄乡梁家营村马敏辉于2024年9月18日,擅自在二郎庙村南地里内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二郎庙村南地内停有号头庄乡梁家营村马敏辉挖沙子钩机一辆。定州市号头庄乡梁家营村马敏辉在二郎庙村南地里非法采砂违法所得金额3900元,现马敏辉已停止开采,土地已恢复原状。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第86条之规定: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马敏辉有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积极改正错误,现已停止开采,土地已恢复原状。
处罚决定如下:没收马敏辉违法开采砂石金额3900元(叁仟玖佰元)整,并处马敏辉违法开采砂石金额3900元的30%的罚款金额1170元(壹仟壹佰柒拾元),共计罚款5070元(伍仟零柒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 9月23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