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强 非法采砂案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叮  罚决(自然资源)2024〕010

当事人:姓名:韩立强        身份证号:13068219**********             

电话:1523197****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东张谦村    

根据  日常巡逻发现    ,本机关于 20244 26日对你 在东张谦沙河进行非法采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东张谦村韩立强2024426,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东张谦村沙河内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政府内停有韩立强挖沙子三马子车一辆。定州市叮咛店镇东张谦村韩立强在东张谦村沙河非法采砂20吨,沙子存放韩立强中尚未使用,现沙子已回填沙坑。参考市场砂石价格每吨50元,合计违法开采砂石价值1000元(壹仟元)整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定州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46条之规定,韩立强有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沙子已回填沙坑。

处罚决定如下:韩立强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罚款金额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 68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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