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毁损堤防案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叮  罚决(自然资源)〔2024〕006号
当事人:姓名:陈阳        身份证号:13068219**********             
电话:1502785****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子远村村    
根据  举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年4月 19日对你 在子远村东南沙河河堤护河堤进行破坏护河堤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定州市叮咛店镇子远村陈阳于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5日,,擅自毁损子远村东南沙河堤防。经现场勘查:定州市叮咛店镇子远村东南护河堤有陈阳取土痕迹。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定州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41条之规定,陈阳有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所取土已回填河堤。
处罚决定如下:处陈阳罚款金额10000元(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定州市叮咛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28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
罚证字第05040118号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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