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具体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行政命令 | 执法 层级 |
免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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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 |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影响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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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1)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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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5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