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大鹿庄罚决〔2023〕-4-001号
当事人:王金朋,身份证号:13068219******6317,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739号,联系方式:137****6519。
当事人:陈阿萌、身份证号:13068219******631x、住址:定州市大鹿庄乡西北齐村、联系电话:137****1102。
根据 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3 年 2 月 12日对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北齐村村东坟片公路南侧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2月11日,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北齐村村东坟片公路南侧非法采砂。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大鹿庄乡人民政府东北齐村村东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报告》中结论为“采砂方量为:625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细砂”。
2023年3月28日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定价认字(2023)第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叁万陆仟零玖拾肆元整。(¥:36094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影像资料4.《定州市大鹿庄乡人民政府东北齐村村东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报告》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
我单位已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金朋、陈阿萌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王金朋、陈阿萌违法所得36094元(叁万陆仟零玖拾肆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10828.2元(壹万零捌佰贰拾捌点贰元)整,合计金额46922.2元(肆万陆仟玖佰贰拾贰点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0166610805051554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2号
定州市大鹿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