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交办,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7日对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砂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唐河大鹿庄乡帅村段河道内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晚,在未取得采砂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唐河大鹿庄乡帅村段河道内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安国市郑章镇韩村村民周凯违法采砂位置位于大鹿庄乡帅村段唐河河道内,有一砂坑,为不规则形状。深1.57米,长7米,宽4米,采砂44立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影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周凯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周凯违法所得2860元(贰仟捌佰陆拾元整),并处违法开采砂价值四倍罚款11440元(壹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合计金额14300元(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0166610805051554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2号
定州市大鹿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